问:非居民企业转让股票营业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附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股票,如果受让方在境内,也属于发生在境内的营业税劳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如该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则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后,向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