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2014-07-10 11:19:41来源:中国财税网

会计上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应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如果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新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及其他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所得税申报时准予扣除其按照规定摊销的费用。

可见,会计与税法对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差异较大,会计上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受益年限摊销,同时对筹建费用在发生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上则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不同期限进行摊销。

首先,两者包涵范围及摊销年限不一致。会计上的长期待摊费用主要是指已经支出且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各种费用,对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及大修理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对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将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扣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当期损益,一般企业会预提固定资产改良及修理费用。而税法所称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及其他支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按照以上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其次,会计遵循谨慎性原则,它要求对企业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得低估负债或费用,对长期待摊费用,若其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时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及国家税款征收等综合因素分期扣除,从而在企业进行所得税处理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再次,会计与税法对变更摊销年限时处理不同。会计上对变更摊销年限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对摊销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当期及以后期采用新的会计估计,不改变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也不调整以前期报告结果;而税法则明确摊销年限具体变更时所得税申报时的扣除原则及方法。

综上,长期待摊费用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相差较大,企业在日常业务处理时注重两者差异,同时应做好新旧所得税法接轨时长期待摊费用衔接处理,原所得税法规定计入企业的递延资产等如筹建费用分五年摊销,而新法规定按不得低于三年时间摊销,则企业2007年度摊余的长期待摊费用在2008年度能否变更摊销年限按新法规定年限进行摊销,目前税法还未明确,笔者认为,按照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所得税法属实体法,则在还未没有明确之前,企业对2007年度摊余的长期待摊费用应按原法规定进行摊销为妥。

(责任编辑:洛熙)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