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明确了新旧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政策衔接方面的几个问题。
一、执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明确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均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新税法主要变化
(一)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提高:新法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将使纳税人数量大幅度减少,同时由于各档税率下的减除费用都明显增加,减轻了纳税人税负。
(二)税率结构修改:工薪所得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税率,改为适用10%税率为主,取消了40%税率,改为适用45%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其中最低档5%税率由原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下提高到15000元以下,最高档35%税率由原来5万元以上提高到10万元以上。税率结构调整使高收入者的税负有所提高,而中低收入者税负将明显减轻。
(三)修改纳税期限。新法将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保持一致,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体现“便民”原则。
三、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
按46号公告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时间在9月1日以后(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可按新费用标准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不论所属期是9月以前的哪个月,与按会计制度核算的职工工薪资金原则不一致,后者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前者与收付实现制原则一致。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自2011年9月1日前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旧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其计算方法是: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举例说明如下:
A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按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1-8月会计利润为40000元,9-12月每月会计利润为6000元,全年会计利润为64000元,假设汇缴申报时调整15000元,其中归属于1-8月为10000元,9-12月为5000元,则企业预缴申报、汇缴申报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10月份三季度预缴申报时应纳税款:[(40000-2000×8)/8×12×30%-4250]/12×8+[(6000-3500)×12×10%-750]/12=4366.67+187.5=4554.17元
2012年1月预缴申报时应纳税款:
1-8月应纳税款=[(40000-2000×8)/8×12×30%-4250]/12×8=4366.67元
9-12月应纳税款=[(6000-3500)×12×10%-750]/12×4=750元
2012年1月份应纳税款=4366.67+750-4554.17(已缴)=562.5元
2012年汇缴申报时应纳税款:
1-8月应纳税款=[(40000+10000-2000×8)/8×12×35%-6750]/12×8=7400元
9-12月应纳税款=[(6000×4+5000-3500×4)/4×12×20%-3750]/12×4=1750元
2012年汇缴应补缴税款:7400+1750-5116.67(已缴)=4033.33元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对2010年汇缴调整数据需区分1-8月与9-12月调整金额,因为两个阶段的费用标准与适用税率均不一致。
四、税收筹划
由于2011年9月1日作为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的初始年度,也为纳税人税收筹划留下了一定空间。
(一)工资薪金所得
由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以支付所得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如果纳税人将9月份以前月份工资薪金、季度奖金延至9月份以后发放,则可享受费用标准3500元及较低新税率的优惠。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则纳税人可将生产经营所得延至2011年9月1日以后,可能采取的做法是1-8月加大成本、费用摊销支出,尽可能减少确认收入(如延迟发货、分期发出商品等)以达到减少1-8月生产经营所得增加9-12月生产经营所得的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此阶段企业财务核算的审核,对于纳税人合理的税收筹划应予以鼓励支持,对于不符合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的应按规定追缴税款和滞纳金,涉及偷税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