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

2014-02-19 17:27:58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包装产品并随产品出售、出租或出借的物品,如桶、箱、坛、袋等。包装物在会计核算中是一个总账账户,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存货项目。


单独作为会计核算的包装物有特写的含义,只包括与产品销售有关而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而不包括作为材料的绳、纸张等包装材料,也不包括在企业内部作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并不对外出售和出借的包装物。


包装物按照取得时的历史成本计价,其核算方法因用途而有所不同。单独出售的包装物,作为企业的附营业务单独核算盈亏,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随产品出售的包装物,若不单独计价,其成本记作销售费用;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和出租的包装物与单独核算的包装物的核算方法相同,视为企业的附营业务。出借的包装物与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相同,计入销售费用。


在出租和出借包物时,可采用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使用期限法摊销包装物的成本。


(责任编辑:宸婧)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