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经委(商务委)、税务局,市税务直属分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1号)精神,现就落实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成立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认定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具体日常工作委托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同能源办)负责。认定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中列支。
二、申请条件
1.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
2.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机构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其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中“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第一项至第八项的规定;
5.节能服务机构投资额应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企业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7.申请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及本市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相关验收。
三、认定程序
项目认定实行企业申请、市合同能源办受理初审、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现场核查、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办法。
申请项目认定的企业,应在项目经省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的一个月内向市合同能源办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当年度《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证明资料复印件、相关专职技术人员聘用证明(已列入国家或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名单的可以不提供)
3.项目合同、技术方案及相关验收报告复印件;
4.项目运营情况及所达到的技术指标说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预估计算表;
5.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中“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证明(必要时应附送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市合同能源办对企业申请认定的项目,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属于项目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
2.对不属于项目认定范围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对有争议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报管理委员会审定;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市合同能源办根据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认定现场核查笔录》,必要时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市合同能源办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重点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是否已通过相关验收。
市合同能源办每半年一次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发放《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四、异议申诉
申请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税务办理
通过项目认定的企业,凭《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手续。
六、变更和转让
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将项目转让的,应自发生变更或转让起一个月内向市合同能源办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转让协议等证明材料。
七、工作要求
项目认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申请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监督管理
市合同能源办对通过认定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并按管理委员会要求落实监督任务,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和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市合同能源办收回其《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通过认定的;
2.越权或者违反认定程序通过项目认定的;
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企业和项目真实活动情况材料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认定的;
4.经抽查达不到项目认定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认定条件的。
对已获得《认定证书》的项目,税务部门在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发现认定有误的,应停止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及时通过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与管理委员会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追缴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对前款第3项情形,由税务部门按相关税收法规予以处理。
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认定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对伪造《认定证书》者,依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