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是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相配套的,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现代财政制度是指通过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为财政收入的筹集和财政支出提供预算约束;通过合理的税种选择和税率设计建立科学合理的税制,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税制结构;通过明确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规定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从而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首先,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预算审核的重点在于预算平衡的审核以及赤字规模的审核,财政支出审核不够细化、财政政策执行的预算审核不到位,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财政政策的效果。因此,我国预算审核的重点将向财政支出和政策拓展。按照我国目前的财政预算制度,下一年预算额度由本年度收支情况决定,这就造成了年底突击花钱的现象,使得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受到影响,为此,要通过建立跨年度的预算平衡机制,来增强预算的灵活性,这就要求政府财务制度做出相应的改革,建立权责发生制的财务报告制度。此外,为防范债务风险,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
其次,科学合理的税制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离不开税收杠杆的调节,因此,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不断推进来减轻服务业税负,提升服务业发展质量,通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来引导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2011年作为地方第一大税种的营业税,开始在部分行业试点改征增值税,2013年8月部分行业试点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我国地方政府缺乏主体税种的问题日益凸显,对整个税制改革形成倒逼机制。如何建立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成为税制改革迫切要回答的问题。
我国财税体制经过30多年的改革,形成了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2012年我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约为70%,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的比例过低使得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弱化。直接税中,个人所得税采取薪金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分类征收,这种征收方式,使得纳税人可将收入分散到不同类别来避税,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破解上述问题的重要途径,这就要求对个人收入的类别进行合理的归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并建立个人收入信息的沟通机制等。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即提高所得税、财产税的比重,其中房产税作为财产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2011年房产税开始在上海和重庆试点,《决定》指出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为房地产税改革指明了方向。
第三,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重要途径。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分配中,涉及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是基础,在事权划分明确的基础上,再划分财权,实现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当前我国各级政府事权划分不清楚,地方政府承担了过多的支出责任。因此,要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如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的部分支出责任可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委托地方政府承担。在此基础上,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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