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无权代理

2014-03-26 16:20:03来源:中国会计网

合同的无权代理

合同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本人的追认权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解释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责任编辑: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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