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批复山东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实施方案的复函

2012-11-06 14:14:32来源:网络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你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实施方案》(鲁政字[2012]2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基本思路、实施目标和重点任务安排。

  请结合你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要求,以工业用(食品用与药用)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为主体、以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和生物材料为补充,以海洋工程装备和平台建设为支撑,突出区域特点,按照产学研用一体化要求,加强政策资源集成,力争2015年实现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年均增长率超过25%的目标。其中: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业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业产值年均增长20%以上;海洋装备业产值年均增长25%以上;整治和恢复山东海域海岸线超过100公里,养护沙滩长度不低于20公里,海域面积近120公顷。培育形成若干特色显著、优势突出的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对产业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大幅提升,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重点加强宏观指导、实施效果评估以及监督检查,并利用现有经费渠道,加大对试点示范的资金支持。

  (一)实施方案批复后,中央财政将拨付部分启动资金。以后年度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海洋局对你省上报的实施方案年度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视考核情况确定下年度支持政策。
  (二)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你省的方案实施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试点省市要及时整改,违法违纪的要依规严肃处理。
  (三)为强化地方责任,实施方案批复后15日内,请你省人民政府按财建函[2012]11号的有关要求,与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签订承诺书(承诺书内容需与两部门协商一致)。

  三、请你省财政、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尽快建章立制并加紧组织实施,确保试点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你省要安排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规模的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形成合力,共同支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
  (二)你省财政、海洋等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创新支持方式,加强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投入,支持海洋生物等海洋经济发展,并及时协调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每年2月初,你省财政、海洋主管部门要将实施方案上年进展情况、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及项目安排、进展和调整等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同时提出下年度试点任务、目标以及重点项目和资金筹集方案(包括拟申请的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等)。
  (四)请严格组织项目实施,抓紧落实项目备案、环评、土地以及配套资金等相关建设条件,项目安排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公示。经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确需调整的,按“优先支持拥有自主核心技术企业承担的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原则予以调整,并及时报两部门备案。
  (五)你省财政、海洋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试点项目的监管,切实加强跟踪问效,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
  (六)你省财政、海洋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研究、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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