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6日,涉嫌参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的刘晓庆因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被取保候审。这起名人涉税案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刘晓庆是否构成偷税罪?她能被免予处罚吗?此案有何标志性意义?且看本报特约知名税法专家高金平评析——
刘晓庆们的涉税风险有多大?
“刘晓庆个人是否构成偷税罪尚难确定”
记者(以下简称“记”):名人、富人偷税事件屡屡不绝于耳,刘晓庆一案特别吸引大家的眼球,大家都比较关心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作为税法专家,您对此有何看法?您认为刘晓庆最终可能无罪释放吗?
高金平(以下简称“高”):刘晓庆税案涉及的偷税主体有两个:一是刘晓庆的公司;二是刘晓庆本人。从税务机关调查的结果来看,此次刘晓庆税案主要还是单位涉嫌偷税金额较大(1458.3万元),她本人偷税金额相对占的比重较小(13万元)。
刘晓庆最终能否无罪释放,主要看是否构成偷税罪,仅仅看偷税金额的大小不能判定是否构成偷税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将构成偷税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偷税罪的解释,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目前,媒体上只公布了其偷税数额,但未公布其应纳税额,是否构成偷税罪,现在还很难确定。如果刘晓庆的公司构成偷税罪,应对公司处以罚金,同时,刘晓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难逃法网,将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她能被免予处罚吗?
记:媒体上公布的数字显示,税务机关应向刘晓庆追缴所偷税款1458.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573.4万元,税务机关为什么没有对其处以罚款?如果偷税罪成立,司法机关还将对其处以1-5倍的罚金,那将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数字。如果刘晓庆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将所有税款、滞纳金缴清,能否免予处罚?
高: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外,并按所偷税款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由于《税收征管法》从2001年5月1日起作了修订,因此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偷税行为,应适用原《征管法》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偷税行为,应按新《征管法》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根据新《征管法》及《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至2001年4月30日之间的偷税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偷税行为,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刘晓庆公司1996年以来的偷税行为其中一部分必须按规定处以罚款。不过如果偷税罪成立,法院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时,其向税务部门缴纳的行政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在税款没有缴清之前,滞纳金是个变量,不应当是确定数。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应该是按照税法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因此,应当加收的滞纳金随着税款实际缴纳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增加,最终实际缴纳数会远远超过573.4万元。对偷税行为处理不能“以补代罚”,即使刘晓庆的公司及其本人将全部偷税金额缴清,也不能免予处罚。
“要全面掌握税收政策确实不易”
记:刘晓庆从前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为什么她不能吸取教训呢?您能帮大家分析一下其中的原因吗?
高:这需要从偷税的概念说起,纳税人少缴税款并不能全部认定为偷税。《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由此可见,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少缴税款不属于偷税。所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再来看偷税的定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请注意: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如果纳税人某月应纳税款200万元,实际申报了199.99万元,这其中少申报的0.01万元除了“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原因之外,均属于偷税。要知道偷税行为的确定与偷税金额的大小无关。
上面讲的少申报的0.01万元税款原因不外乎两个:一是主观故意少缴税;二是客观上对税收业务不熟悉而导致少缴税。众所周知,中国税收政策浩如烟海,要真正了解并把握数以万计的税收政策条文,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来说,尚且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对纳税人来说,就更是勉为其难了。说到这里,我们也许能找到答案:刘晓庆本人及其公司偷税的原因既有主观故意少申报,也有客观上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所至。即使刘晓庆税案结束后,刘晓庆本人要想做到“今后决不偷税”,恐怕也不象说的那么容易。纳税人应不断加强对税收业务的学习,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咨询,以降低纳税风险。
记:既然偷税行为普遍存在,为什么税务机关往往把“名人”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呢?
高:对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对所有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都应进行查处,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都必须立案调查。不论被查对象是“名人”还是普通人,是大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是内资公司还是三资企业,凡是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的都要查处,涉嫌犯罪的,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实际上,全国税务机关每年查处很多税务违法案件,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涉税案件也有几千起,因此,并不存在因为刘晓庆是名人,就对其所办公司进行查处的问题。只不过因为刘晓庆是“名人”,所以格外引起大家的关注,其震慑作用也更大。
为何没能早发现早查处?
记:有人对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提出质疑:难道1996年以来税务机关就没有对刘晓庆的公司进行过税务检查吗?如果能够早发现早查处,刘晓庆的公司偷税数额就不会如此巨大。您对此事怎么看?
高:这个问题很尖锐。确实,如果每年的税务检查都能将所偷税款查出来,那么刘晓庆今天的偷税问题也许没有这么大。但必须辩证地看待此问题。对涉税违法的企业和个人,当然是能够及早发现及时查处为好,但客观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难以完全做到这一点。其原因有很多:第一,我国采取的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管模式。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自行申报行为的事后监督,因此,对纳税人涉税违法问题查处有一定的滞后期是正常的。第二,偷税手段具有隐蔽性,特别是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现金交易、经营活动“暗箱”操作等,加大了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和日常检查的难度,税务机关查处每个较为复杂的涉税案件,一般都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花费较长的时间。第三,目前,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是税收征管信息分析、税收专项检查、群众举报、其它信息的综合分析等,虽然这对及时发现查处涉税违法案件起到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此外,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可能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应当承认,水平不一的税务干部稽查的结果往往是不同的。如果实际偷税数额是100万元,业务水平高、稽查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查出的偷税金额会接近于这个数,相反,业务水平低、稽查经验不足的税务干部也许只能查出30万元或者50万元的偷税数额。这确实也给纳税人的偷税问题留下了隐患。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的征管手段还不能完全适应纳税人快速增长的税收管理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税务机关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比如改革税收征管模式,建立征管岗位责任制,加强税收征管分析评估,全面推广税务稽查软件,推行有奖举报,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改革征管手段等。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更有效地防止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涉税风险可以转嫁”
记:您认为通过刘晓庆税案纳税人应当吸取哪些教训?
高:纳税人偷税的风险在刘晓庆税案中已经体现得淋漓尽致。我觉得纳税人应当努力防范税收风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提高税收政策的分析能力。税收政策具有专业性强、业务复杂等特点,纳税人应当积极向税务机关咨询,只有了解掌握了税收政策,才能更好地执行政策,依法纳税。第二,提高纳税自查能力。纳税人申报纳税之前,必须自行审核,通过纳税自查,对一些会计核算的差错问题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对会计与税法存在的差异项目及时进行纳税调整,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然后进行纳税申报,以此减少漏申报、错申报问题。第三,提高纳税方案的设计能力。这方面仅依靠纳税人自身的力量恐怕不够,最好的办法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税务代理。对税务代理过程中出现的少缴税问题,如果是注册税务师的责任,其罚款额应由中介机构承担,纳税人只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即可。《征管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委托税务代理不仅"低成本、高收益",而且可以将风险转嫁。与其像刘晓庆那样一错再错,不如主动转嫁纳税风险。
税案背后的思考
记:法制的演进与变革往往是由具体的案例推进的,目前国内恰好正在完善税收政策及税收征管制度,因此我们非常关注,刘晓庆税案有何种标志性意义?
高:透过刘晓庆一案,审视我国的税收体系,我们发现确实有许多问题发人深思:
——我国的名义税负是否过高?税负过高一方面会导致政策执行受阻,另一方面会诱发纳税人偷税。今年上半年我国实现各项税收1029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此增长比例相当于经济增长的3倍。如果税收不流失,全部做到应收尽收,也许税收增长幅度会高得惊人。税制改革应朝着“轻税负、宽税基”方向发展。如果能将税负适当降低,并减少税收优惠,公平税负,平等竞争,谁也不愿意冒着风险偷逃国家税款。另一方面,如果税负降低了,要确保财政收入不减少,税务部门的征管力度必然会加大,这对于推行依法治税、减少腐败都将具有积极意义。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什么?税务稽查只是有效防范偷税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不少企业年年被检查,却年年偷税。查多了,查惯了,纳税人慢慢悟出了一个道理:“不过如此”,税务稽查并没有起到应有的遏制偷税的作用。这是为什么?主要是查处不力。不要说5倍,即使按0.5倍处罚,对纳税人也是致命的打击。《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检查次数需要减少,而检查质量需要提高。即使是三年查一次,只要查处得力,纳税人想偷也没门。
——依法纳税,“法”从何来?“我想查找税收政策,但我不知道哪里有”,纳税人常常发出这样的感叹。企业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到税收问题:领证、筹资、生产、营销、投资、分配、清算,这其中需要缴纳的税收多达十几种,每个税种的政策少则几十条,多则几百条甚至上千条,税收政策之多,变化之快,是其他任何领域所不能比拟的。《征管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也许是由于经费短缺,或是师资缺乏,税务机关似乎很少为纳税人举办税务学习班,很少为纳税人印发税收文件。少数税务机关甚至反对中介机构为纳税人举办税务学习班。纳税人需要等到交了罚款后,才能了解到税收政策。这对纳税人似乎有点不公平。从法学的角度看,税收是义务,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税收是债务。义务也好,债务也罢,总是要履行的,但履行多少,如何履行,税务机关有义务通知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该在这方面投入一些经费。
无论刘晓庆最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这一案件的意义都是重大的。但愿刘晓庆税案在给纳税人带来有益启示的同时,也能给税收政策的完善和管理制度的改进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