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经营,税务变更登记不可忘

2013-12-03 11:08:09来源:找法网

某从事商品销售的个体户,于1998年5月起在某建材装饰材料专业市场经营装饰材料,由于该市场改建拆迁,1999年5月1日起该个体户搬到自己的住址××街38号继续经营。根据群众举报,某县国税局于1999年10月8日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街38号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个体户未按规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经查实,该个体户于1999年5月1日至8月30日在××街38号取得应税销售收入790394元,9月1日至30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311609元。

[讨论问题与要求]

请你对该个体户的税务违法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分析]

《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39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本案的情况: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行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未依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则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该个体户1999年5月1日至8月31日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790394元,应依照税法规定的征收率(4%)计算补征增值税,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由于本案中税务机关的检查时间是10月8日,1999年5月至8月份纳税税款的纳税期限已经过去,1999年9月应纳税款的申报尚未结束,故计算应补征税款和滞纳金只是1999年5月至8日的应纳税款,而不包括9月的应纳税款。

(责任编辑: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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