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27日消息,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方案已上报国务院,消息人士介绍,方案提出力争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有哪些意义?接下来资源税改革还有哪些工作要做?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专家王天龙对此解读。
王天龙,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现任国经中心副研究员。研究国际经济、宏观经济。
记者:我们看到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已经上报,那么在您看来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的原因是什么,有哪些意义?
王天龙:过去我们主要是同量征收资源税,这个标准从1994年以来就没有一个大的变化,税负的水平也明显偏低,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从量增收的资源税的弊端也出来了,主要就是在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比较弱,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很高。而改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它的意义很大,一能够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保证民生和治理环境的能力,二它有利于校正企业成本社会化的行为,三,我认为能够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因为税收应该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它体现了我们对市场规律的尊重。
记者:那么在您看来这个对于我们煤炭企业来说意味着什么?
王天龙:同价征收资源税,肯定会增加煤炭企业的税负,但是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不是很大,因为这个行业的企业,本来利润就比较高,而且这样征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来促进这类企业的发展转型。
记者:那么在您看来下一步资源税增收改革还需要有哪些工作要做呢?
王天龙:资源税改革它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而资源税它主要功效也是将企业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以后的发展方向,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就是要把资源税继续转为其他资源性产品来扩大资源税的增收范围,以后就是要切实的利用资源税这种财政政策的手段,利用价格杠杆来调节对资源型产品的开采和使用。第二我认为要合理的确定资源税在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分成比例,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它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过去我们主要是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的方式来给这些地区进行返还,下一步倒可以考虑增加资源税中地方政府的流程比例,把这种资源开采带来的好处更直接的返还给地方政府,返还给当地的百姓,也确实的来落实我们十八大报告提出来的资源型产品收益要共享,这样一个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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