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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何妨停征

2013-12-26 09:41:56来源:东方早报

钟瑞庆

眼下,一提到个人所得税,就很自然出现两种建议。第一是提高起征点,即免征额,最新的建议是将免征额提高到一万元;第二是从分类征收(即根据收入来源的不同,如工资、劳务所得、稿酬、经营所得等,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向综合征收(即将个人或者家庭的所有收入,不分来源不同,全部加总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相应税率)转型。

这两种建议的盛行表明,很多人认为,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无法令人满意,而这种无法令人满意的状况,可通过进一步改革而获得根本性的改变。但在笔者看来,个人所得税在中国更为合理的命运,是被彻底废除。

现行个税制度之弊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人”确定为抽象的个人,类似于古代中国所说的“无父无君”之人,丝毫不考虑个人必须承担的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

第二,按照分类征收的逻辑,将个人的收入,依据收入来源“切块”为“工资”、“劳务所得”、“稿酬”等,令个人所得税税负的人际间比较无法进行,所得的归类因此缺乏可靠的指引,税务部门的所得归类判断权力失去约束,所得归类的判断变得随意甚至明显错误。例如,董事费是工资还是劳务收入,车改补贴是不是收入、是什么收入,都只能由税务部门去判断,但又无法找到合理判断的依据,判断的结果只能是恣意的。

第三,由于将纳税期间从年改为月,致使依据劳动合同取得的工资收入,根据计算和发放方式的不同,被切分为正常发放的月工资和年终奖、依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的收入、企业年金等不同的类型,然而又将连续的收入按照月或者次再度“切小”,这导致出现错误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式。

在发放奖金的情形中,据国税发[2005]9号文,如平时每月工资为3500元(每年为42000元),年终奖发放54000元,全年应纳所得税将为5295元;如发放54001元,则全年应纳所得税将为10245.2元。也就是说,全年所得从96000元上升到96001元,增加的税负为4950.2元,边际税率达到惊人的495020%,完全超越了法律许可的工资最高边际税率为45%的范围。

第四,由于地方政府间激烈的经济竞争,地方政府竞相给予企业高管各种补贴和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率由此呈现累退性的特征。

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个税制度之弊改无可改

那么,通过改革可否改变上述缺陷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面对一个现实的约束条件,即巨额的灰色收入。一般的说法是,我国的灰色收入占GDP的比重在20%30%之间。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的估计是,2008年的灰色收入约在5.4万亿元至9.3万亿元之间,占2008GDP16.88%29.61%。可堪对比的是,2008年的工资总额为3.3万亿元,占当年GDP11%左右,2011年的工资总额也只有6万亿元,占当年GDP比重为12.68%

无论认可何种估计,一个令人难堪的现实就是,我国的灰色收入超过了工资总额。而且,这些灰色收入,大部分是以“无形”的方式出现,表现为现金交易、地下交易,无法转化为公开和合法的收入,游离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之外。

在这种条件下,首先,因为综合征收并不能将灰色收入纳入其征税范围之内,即使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转型,也无法解决影响收入差距的最根本的问题。当然,从表面上看,综合征收似乎可以让既定征税范围内的收入的税负显得更为公平,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由于综合征收不能消除地区间税收竞争带来的影响,在地区间税收竞争的驱动下,税率的累退性将一如既往地存在。

甚至将个人所得税变为中央税,也无法消除地区经济竞争的影响。这是因为,企业家可以将个人支出转变为企业支出来避税,而地方政府为了吸引企业,会使用各种不同来源的资金补贴企业和企业高管人员。因此,只要存在地方经济竞争,无论个人所得税是共享税还是中央税,税率的累退性都变得无可避免。

其次,大幅提高免征额也不能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提高免征额只能部分缓解工资税负的合理性问题,而未能涉及诸如劳务所得、稿酬、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非工资所得的问题。即使全面提高工资、劳务所得、稿酬、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减除额,也不能消除个人所得税所存在的税率的累退性问题,毕竟,无论如何提高免征额,都无法改变灰色收入全额免税的事实,也无法改变企业家(通过地方政府补贴)获得的事实上的低税率。

因此,提高免征额的真正意义,是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口,使得个人所得税越来越只具象征意义。换言之,围绕免征额展开的政策辩论,令个人所得税已日益退化为一个象征性的工具,用来彰显在中国也存在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的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机制。

总之,在存在巨额灰色收入和地方政府经济竞争的背景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无法缩小收入差距。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发挥所谓收入调节的功能,始终是以灰色收入低为基本前提,而这一前提,在我国当前并不存在。因此,在当前中国现有的制度背景下,假如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结构中的地位越重要,占比越高,其扩大收入差距的功能会越明显。换言之,在中国,如果希望缩小收入差距,就必须缩小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乃至予以彻底废除。

废除个税有百利无一弊

当然,不少人可能会认为,废除个人所得税的观点,显得过于激进而不具可行性,但是,这不是观点激进与否的问题,而是在现实制度条件下的理性选择。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要让个人所得税具备合理性,就必须把灰色收入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而且必须向综合征收转型。但前者不具可行性,后者则面临巨大的政治风险。不同于分类征收下彻底的代扣代缴制度,综合征收下,每个纳税人都有纳税申报义务,这会让政府与纳税人直接接触,一旦处理不当,就存在诱发纳税人过当行动的危险。这种危险,在农民负担问题上早已显露无遗。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集中在城市,若引发过当行动,其政治危害将比发生在农村的一些事例更大。

因此,可以认为,废除个人所得税,比将其征收由分类征收改为综合征收,面临的政治风险更低,政治成本更小,在政治上的可行性则要高得多。不废除个人所得税,受条件约束又无法转向综合征收,就只能维持不合理的分类征收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而这又是以扩大收入差距、失去税收合理性为代价。付出这么高的代价,仅仅获得税收收入的6%左右,任何一个理性的决策者,恐怕都很难认为这是理性而妥善的决定。

实际上,废除个人所得税不仅具有显著的政治收益,还具有显著的经济收益。废除个人所得税,一方面可促进中产阶层的成长,赢得民意,有效促进国内消费,助推国民收入增长,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吸引高端人才,可让我国在人才的国际竞争中获得显著优势,而政府付出的成本并不高。因为,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最高时(2005年)仅为7.28%2012年已下降到5.79%。如果将政府的预算内非税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收入也算在内,其占比还将进一步降低到5%以下。

可以说,废除个人所得税,有百利而无一弊。

 

(责任编辑: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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