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房产税是指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房屋所有权期间,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同时,该条例规定了以下免税的情况:即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④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⑤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但是,直到目前为止,房产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一种,由于征收难度大、成本高,不如搞房地产开发来钱容易,该《房产税暂行条例》一直未能被地方政府很好的执行。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飙升,继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之调整后,房产税被赋予平抑房价的重担。
2011年,重庆、上海陆续出台了房产税征收细则,开始征收房产税。但是,争议颇多!主要争议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1、目前情况下征收是否合理合法?2、房产税真的能平抑房价吗?3、政府怎么征收,如何评估房产价值?4、房产税如何使用?5、是否具备全面征收的条件?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上述问题尚未很好地解决,全面开征房产税的呼声却开始此起彼伏。据媒体报道,日前,全面开征房产税改革方案已经上报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同时,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财税改革课题组亦报告建议,及时总结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经验,统筹推进房地产税费制度改革,将住房开发流转环节的税负转移到保有环节。基于扩大试点范围,力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加快地方税源建设。由此不难看出,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很难平衡的情况下,随着地方各级政府的规范税收收入的不断减少,房产税从一个一直以来沉睡的地方税种开始苏醒了。但是,全面开征房产税我们真的准备好了吗?
笔者认为,全面开征房产税之前,还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的需要厘清:
第一,征收房产税是否需要对国民给出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即当前征收房产税的合理合法性在哪里?反对征收房产税的人认为,国外的发达国家征收房产税,是因为土地、房屋均归私人所有,而我国的城镇建设土地是归国家所有,我们是一次性向政府缴纳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从政府那里取得了70年的住宅用地使用权。如果对房主采取评估现值逐年收房产税的方式,将会十分不合理,应该抵消已付土地出让金,或者根本改变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模式,改为逐年征收。这样,通过长期的征收房产税可以把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里解放出来。另外,房产税不像其他税种,它是在持有环节中征收的。其他税种,例如营业税、契税等,是在流转环节征收,而且是在纳税人赚钱之后才征收的。房产税是依据房产评估价值缴纳的,是在没有赚钱的情况下缴纳的,因此,需要人们“另外挣钱”来交。这样势必增加了房产所有者的负担,因此,征收房产税之前,必须给出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理由。
第二,必须明确房产税的征收目的和用途。自2003年至今,10年余来,中央政府为了平抑房价,总共出台了43个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然而全国房价却上涨10倍,致使国策几乎成一纸空文。房产税能否成为压跨房价这只疯狂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很显然,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土地与房地产确权以及城镇化与户籍改革,仅凭增加一项房产税,很难平抑房价。在国外,房产税通常只在发达国家存在,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征收。发达国家征收的房产税的目的不是压制房价。例如,在美国,房产税的七成用于支付学区义务教育、改善治安和公众环境,从而让学区周围环境改善,客观上还有提升房价的效果。在新加坡,房产税是调节贫富差距、补贴低收入者的重要手段,坚持小户型、低房价的原则,对购买自用房者实行税收优惠,对10%的最困难群体,政府提供廉租房。这笔费用即来自对10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的房产税收。我们不应该把房产税作为平抑房价的工具,更不应该将其作为地方政府创收的手段,而是应该将95%以上的房产税收入投入到保障房建设和改善住房环境上。
第三,现在是否真的具备征收条件?房产税征收,虽然是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情,但是,需要的是全国一盘棋。首先,最基本的是全国房产信息一体化。目前,这一点还不具备。现在的情况是全国各地的房产登记信息并没有联网。根据现在银行信息的联网来看,全国房产登记信息的联网,在技术上应该不会成为障碍,而是利益上的障碍。其次,如何评价房地产价值?房产价值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区位、房型、小区环境、周边环境、物业等等因素有关,如何动态地评估房屋价值将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如果仔细评估,面对数以万计的不同房屋,准确机制将会耗费极高的社会成本。反过来说,如果只是大体分区确立房产基础价格,容易因为不公平而招致反对。另外,当房价评估不合理时,还要建立起相应的申诉程序。诚如王炜先生所言,目前我国评估机构、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程度还远没有达到征收房产税要求的水平,甚至对评估机构如何设置的意见还不统一。到底是在财税部门里直接建立房产税评估机构,还是由政府组织非营利性机构进行评估,孰优孰劣,还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和实际的试点工作,进一步论证和完善。再次,如何征收?是在保有环节逐年征收还是在交易环节一并征收,应以效率、公平、征管便利为原则,设计出一套全新的、科学的方案,确保房产税能够按时足额征收。否则,将会向其他环节税收一样全部转移给购房者,这不仅将增加买房人的负担,还将失去房产税的真实意义。
第四,地方政府做好应对了吗?关于房产税收入的用途会给政府带来挑战,当政府直接面向普通老百姓征税时,老百姓的监督意识会大大提高,上海和重庆为了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而规定将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如果地方政府大规模开征房产税,政府是否还有勇气承诺税款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如果有,纳税人会通过人大、政协等机关来监督政府对税款的使用,如果真的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而不用于地方政府的其他支出,地方政府开征房产税就真正变成了一种“公益事业”:向富裕居民征收房产税,然后转移给贫困居民。在地方政府没有受益的制度中,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来自哪里?届时,地方政府是否还有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