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期新一轮改革措施的逐步释放,整个市场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期待日渐浓厚,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全项目可自由兑换共同作为财经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经济发展进程有着重要的影响。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内利率体制长期保持了价格双轨制的运行模式,在逐步放开同业间资金往来利率和外币市场利率之后,利率市场化改革总体处于停滞状态,虽然利率双轨制在一定时期内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有效管理要素价格提供了条件,但差别化的利率也隐含着相当的跨市场套利风险和要素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
在此前年度逐步放开管制、利率浮动之后,今年以来为推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连续出台了多项政策,从年初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确定商业银行对同业短期债权按比例计入风险资产,到《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稳定存款”需被存款保险计划覆盖等,已经从风险管理和计量角度为利率市场化提供必要前提;在利率市场化金融产品创新领域,同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Dposits,NCD)与贷款基础利率(Loan Prime Rate,LPR)的相继落地也体现出监管当局对循序渐进推进利率市场化机制形成的政策走向。首先,NCD拓展了Shibor定价金融产品的范围,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有形市场开展负债筹资方面进行了突破性的探索,为远期接轨发达地区市场商业银行筹资模式奠定基础;其次,LPR的推出对取消利率下限限制后,贷款利率市场化定价提供了更为公允的定价标尺,也对银行业发展差别化经营进行了积极的激励,未来将对引导要素有效配置发挥重要的作用。
NCD,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公开招标发行,由金融机构或其他指定主体投资购买,可用于挂牌转让的存款凭证,该凭证发行所募资金计入发行机构的同业存款。NCD的基本特征在于NCD发行主体限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NCD购买主体限定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NCD发行及流通市场指定为银行间债券市场;NCD为定额凭证,一般为100万元/张;募得资金用途受限制:NCD发行募得资金计入同业资金,不能用于发放贷款;存单期限为3个月或6个月;购买人买入后不计入投资,计为存款。
LPR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其他贷款利率可在此基础上加减点生成。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贷款基础利率的指定发布人,每个交易日根据9家报价行的报价,剔除最高、最低各1家报价,对其余报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后,得出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并于当日11:30对外发布,10月25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对外公布1年期LPR价格。
作为利率市场化推进的重要步骤和重要的市场化定价金融工具,NCD与LPR的推出势必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产生长期的影响,首先,NCD的推出将逐步改变商业银行对同业负债来源的规划,随着NCD规模的增长,中期等期限档次存款来源将更多地集中到有形市场之中,同时NCD的推出也将促使透明度相对有限的商业银行存款类负债业务定价更趋于透明化,加大了商业银行通过同业资金往来赚取利差产生的“超额利润”的难度;其次,LPR的推出在短期内将使借款人受到诱导,根据公开的价格信息提出议价需求,迫使商业银行降价,但由于报价权仍集中在少数商业银行(目前为9家)手中,随着商业银行间定价需求的上升,势必推动商业银行提高报价,促使价格走向相对均衡,而从长期来看,随着商业银行定价管理和多样化、差别化经营管理走向深入,不同特征或等级的借款人也会逐渐接受差别化的定价,商业银行的总体利差收益也会在较低水平上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