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促进科技产业化和支持科技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推动本市“十二五”时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进程,根据科技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精神,现就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科技金融发展的目标任务
立足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优势,抓住建设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契机,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创新试点,建立健全与上海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相适应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与政策环境,丰富业务产品体系,拓宽科技产业化投融资渠道,切实解决当前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融资瓶颈,促进上海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初步把上海建成全国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发挥上海在我国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完善科技企业信贷服务体系
引导上海银行业建立符合科技企业成长特点的融资服务机制,制定专门的科技企业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等区域内,设立专门为科技企业服务的科技金融支行,制定专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并形成相应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尽职免责机制,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将银监会有关小企业授信业务的要求及差别化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按照“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以及“市、区县联动,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完善科技金融财政支持措施,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调动商业银行在信贷投向方面支持和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自今年起3年内,对各商业银行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等区域内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发生的超过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净损失,可在相关商业银行实施尽职审查的前提下,由各级政府分担50%的风险,所需资金在市、区县两级财政设立的相关园区专项资金中安排。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金融办另行制定。
四、加大科技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创新财政专项资金运用方式,以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参股等形式,重点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鼓励具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鼓励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科技园区开展科技融资服务业务合作,简化信贷手续。进一步扩大市、区县两级财政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商业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力度。对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等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所发生的代偿净损失,在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风险补偿的基础上,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进一步加大风险补偿力度,补偿比例从现行的20%-40%提高到40%-60%。进一步鼓励区县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财政在现有政策性担保风险代偿市、区县分担比例的基础上,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区县开展的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适当扶持。
五、扩大科技企业直接融资
市、区县两级政府进一步完善科技企业改制上市支持政策和工作推进机制,加大对科技企业改制上市的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将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重点对各区县实际发生的支持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经费补助支出给予专项转移支付扶持。继续推动科技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等产品,重点缓解科技企业中长期融资困难。全力推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建设,为本市非上市科技企业的改制、股权登记、托管及非公开转让交易等提供服务,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更多的上市科技企业资源。积极推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具备条件的非上市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六、积极发展“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
进一步扩大市、区县两级财政的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并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或配投等方式,引导更多资金投资早期科技企业。充分发挥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的“天使投资”效应,扩大大学生创业的资助范围。进一步营造“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知名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落户上海。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金融办等三部门《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0〕17号),对专门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引导国际资本为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产业发展服务。
七、加大科技金融服务创新力度
积极开展科技投融资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科技金融服务公司等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联动”、“保贷联动”等服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科技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保证保险贷款、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总量。鼓励金融及投资咨询等机构为科技企业的兼并重组提供并购贷款和各类中介服务,推动科技企业并购市场发展。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在本市设立并购基金,探索兼并重组融资新模式。继续吸引各类资本在本市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入科技产业化中。探索发展创业人员人身险、创业企业财产险、创业职业保险、产品责任险等科技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及创业人员提供保险保障服务。深化本市科技投融资体制改革,整合资源,创新科技投融资服务组织模式。实施科技金融创新奖励,并纳入本市“金融创新奖”奖励计划。
八、健全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服务平台
本市各科技园区要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帮助科技企业根据其各自的资本结构、经营模式制定不同的融资模式,加强与各金融服务机构的对接,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政策服务、金融创新、中介服务等一门式多方位服务。建立由海内外科技专家、金融专家、科技企业经营者等组成的科技金融专家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引入科技专家,为科技企业提供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市场化应用前景、产业化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专业评估咨询服务。鼓励各科技企业为完善企业商业模式、资产结构、资金管理等聘用金融专家。
九、完善科技金融信用服务体系
进一步推进科技企业信用征信、评级等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科技金融发展信用环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市处于开办初期、属首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小型、微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并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纳入全市统一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集中管理,为本市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规范、有效和安全的财务会计信息查询服务,进一步完善本市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审计费用,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在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十、加强对科技金融服务的组织协调
成立市科技金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并协调落实科技金融政策和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工作小组,由市金融办、市科委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研究确定科技金融工作的目标任务分解和计划安排,组织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定期检查,并对科技金融政策的效果进行总结与后评估,促进科技与金融更好结合。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