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屡次被监管层提及,近期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容的预期也进一步升温。
《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的情况是,近期国务院就信贷资产证券化召开过相关的会议。而此前有消息称,银监会与证监会对此有过沟通。业内预计,新一轮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望推出。
对于新一轮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扩容,业界预期有:一,规模的扩容;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可以进入到交易所交易,增强流动性;三,“银证合作”模式放开,即通过券商专项资管计划实现资产证券化。
针对银证合作模式,业界目前仍然存有争议。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券商的专项资管计划并不是法律界定的SPV(特殊目的的载体),无法做到完全的破产隔离。不少专家和业界人士也提醒,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道德风险和技术风险也需要引起监管层的关注。
扩容预期升温
“无论从信贷存量盘活还是在产品投资方面,我们都希望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能够加速,这方面需求还比较大。”一位城商行人士表示。
今年国务院提出“盘活存量”的要求之时,银行业内人士就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条最为可行的路径。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体系等,还未完备的情况下,分析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扩容的可能性更大。
在前两轮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央行与银监会的协调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近期,有媒体报道称,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银监会也正在与证监会讨论协调。这也引发这一轮扩容预期中,除了规模的扩容外,也有业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到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猜想。
“交易所市场没有银行间市场那么活跃、规模也没那么大,但进入交易所市场确实有利于把风险完全从银行体系内转出。”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称,如果只是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实际上就是这家银行把贷款卖给那家银行,那家银行把贷款再卖给其他银行,风险主要还是留在银行系统中。
在存款压力增加、资本监管加码等压力之下,银行表外信贷资产规模经迅速攀升,如果让银行的信贷资产正常出表,证券化无疑是一条“阳光大道”。
信贷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两轮的试点,2012年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推进的500亿元规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是第二轮。
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2012年末,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量规模为263.79亿元,占同期银行业总资产的比重仅为0.02%,占同期债券总存量的比重仅为0.10%,占同期全国GDP的比重仅为0.05%。假设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未来存量规模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重达到1%,则存量规模将达1万多亿元。
“银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有需求,可以缓解资本充足的压力。”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有消息称,未来一轮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扩容,规模或为2000亿元。
中债资信预计,假设未来银行业的资本净额按照16%的增速(不考虑次级债等资本补充工具),风险资本为22%的增速,未来7年内银行需要转出大约1.7万亿资产才能满足10.5%的资本监管要求,分摊到7年每年仅需要净增发行2500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即可。
争议“银证合作”
新一轮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容猜想中,“银证合作”模式的放开也是主要预期之一。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券商而言是一块很大的市场,不少人也一直觊觎这块肥肉。”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告诉本报。
据黄嵩介绍,通常说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三个基本环节,即资产重组、风险隔离、出售资产支持证券。其中,风险隔离是通过设立SPV,使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人)的债务不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及其收益混同,使资产支持证券远离发起机构的破产风险。
他告诉记者,SPV既可以由发起人设立也可以由第三方设立,但无论哪种方式,SPV都必须以经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并在法律上是一个破产隔离载体。“而在‘银证合作’模式中,基础资产是银行的信贷资产,券商专项资管计划将承担SPV的作用,然后在交易所市场出售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走出银行间市场去交易所市场交易,但还是应该由信托公司来承担SPV的功能,而非券商的专项资管计划。券商的专项计划只有证监会的法规约束,并不能在法律上真正实现破产隔离。”黄嵩表示。
据某券商投行人士介绍,目前国内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有三类:一是由证监会主管、主要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二是由银监会审批资质、人民银行主管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三是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
他表示,在实际操作中,目前券商只能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但进展缓慢。在我国先行的资产证券化体系下,还是银行掌握着大量的客户和最大规模的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如果能打通合作环节,“分食”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这将是一块巨大的“蛋糕”。
但该人士也对“银证合作”模式表示了忧虑,券商专项资管计划不具备法律效应,不能完全实现破产隔离,做到“真实销售”。“如果真的出现问题,券商靠什么来兜底呢?所以,这方面业务还有待观望,目前还不敢轻易尝试。”他表示。
据他介绍,所谓“真实销售”,即发起人将拟证券化资产(基础资产)转让给SPV,这一行为必须是法律层面的“真实销售”,通过“真实销售”,实现证券化过程中的“破产隔离”,以保障投资者基于购买资产支持证券而取得的权益不会缘于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
“如果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到证券交易所交易,一般证券交易所的主导是券商,因此银证合作模式放开也是可能的,但这就需要相关法律的修订以及完善。”一位证券行业分析师对本报表示。
2005年央行与银监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要求,明确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第二轮500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均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不过,办法中也为其他机构参与铺路,允许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受托机构。
防控道德、技术风险
“无论未来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哪种模式进行交易,作为投资方,我们最为关心的还是风险问题。”上述城商行固定收益部门人士对本报称,“例如,信贷资产可以证券化了,银行放松信贷审批,会造成资产包中基础资产质量下降,投资者怎么敢接?”
经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信贷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罪魁祸首”,这也是我国首轮试点中断的主要原因。道德风险和技术风险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两大主要风险,也备受市场关注。
上述证券业分析师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原本的流程是,银行发放贷款,由于资本金不足等问题,将信贷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出表,转让给投资者。不过,在金融危机中会出现,投行根据投资者的收益要求,设计证券化产品去买贷款,而银行则根据投行的需求去找相应的信贷项目,形成了反向操作,大大加剧了银行不审核信贷质量的道德风险。
事实上,目前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仍面临不少瓶颈。黄嵩建议,我国应该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对于SPV的界定、明确相关税收、会计等方面的规定。
黄嵩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技术风险还在于考虑到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水平还比较低,无论是投资人,还是业务人员、中介机构都还不够成熟。因此,交易链条不宜过长,产品分层设计不宜过多,而在基础资产的选择上也不适合太过复杂。
“美国吸取危机的教训,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也进行了一些修改,这些修改后的监管措施也被引入了中国。”鲁政委表示,这些措施包括要求产品结构简单、在发行和存续期内定期披露基础资产的情况以及推行自留风险机制等。
“以分层设计为例,如果分层过于复杂,目前国内的评级机构是否有能力跟上还尚未可知。再加上,投资者能否充分地分析各个层级的产品也是个问题。”黄嵩表示。上述券商分析师也认为,简化结构、加强基础资产信息披露、完善评级机制等方面可以防范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
在风险自留方面,2012年 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发起机构在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中要持有不低于5%比例。
“即使银行实施了风险自留,但是持有的5%的比例,是否能够覆盖其余95%比例的风险,我们还是难以预测的。所以现在来看,还是会更关注风险。”上述城商行人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