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3〕1184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通知》规定,对我市销售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
自2012年8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17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19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2〕1519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京财税〔2012〕2619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3〕2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