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国务院与今年5月批转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后,国家税务总局上周又下发的《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服务大局的通知》,提出要研究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无疑,今年在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上要有具体动作,房产税试点扩展范围值得期待。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固定收入中与城镇化建设有关的税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为此,我国应当继续深化地方税制改革,根据收益原则,以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带来的财产增值为基本税源,探索开征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加快研究建立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适应的地方税制体系,优化地方税收收入结构,以支撑地方综合财力,替代当前饱受诟病的“土地财政”,并与市政债券相结合,为将来推出的一般责任债券提供可靠、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其中,以房产税为主的财产税是相对适宜的地方主体税种。
考察国外的地方政府税收构成,主要组成部分是基于土地和房产的财产性税收,税源来自地方,税收也主要归地方政府,两者具有一致性。以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带来的财产增值作为基本税源,事权也主要由地方政府行使,能促使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相对应。在考察财产税征收额时税收征得率至关重要。按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来划分,在财政联邦制国家中,财产税是各国州(省)和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从财产税占本国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不动产税几乎是加拿大州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唯一来源;财产税占比较高的其他国家还有美国、瑞士和俄罗斯,占比分布区间分别为29%-32%、13%-15%和8%-13%.单一制国家的地方税收体系虽然相对薄弱,但总体发展趋势也是扩大地方税收权限,特别是财产税、土地税、城市开发税和地方公共设施税等。从财产税占本国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财产税已成为目前英国地方政府几乎唯一的税种;财产税占比较高的其他国家有法国和波兰,占比分布区间分别为16%-22%和11%-12%。
根据财政部《2012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的统计数据,2012年我国房产税实现收入1372.49亿元,同比增长24.5%,增速较2011年上升1.2个百分点,保持平稳增长的态势。根据财政部《2013年一季度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的最新统计数据,今年1至3月,房产税实现收入337.11亿元,同比增长6.4%,增速比去年同期回落了33.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去年同期基数较高,2011年下半年各地开始将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使得2012年上半年房产税收入翘尾;此外,实行支持流通业发展的房产税减税优惠政策,即自今年起对农产品(000061,股吧)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连续三年免征房产税。这意味着目前我国房产税收入占比还偏低,正好表明未来房产税收入的增长空间十分广阔,增长潜力十分巨大。
有专家认为,新一轮房产税试点城市组合将以热点城市与准备充分的二、三线城市为主。目前房产税试点扩围的主流思路是采取“存量免征”原则,向增量住房征收房产税(今后会从增量住房逐步扩大到存量高档住房),今年下半年将是试点扩围的关键时期。随着对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建设的强化,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存量房评估系统等相关配套系统的建设正在加速,房产税试点扩围有望驶入“快车道”。
国外的实践经验已充分表明,财产税等地方政府税收是城镇化建设融资未来收入的两大基础之一。有财产税等地方政府税收作为可靠、稳定的未来偿债收入来源,地方政府就可以通过发行市政债券进行举债融资,以推动城镇化建设,这是国际上的典型做法。国际经验也表明,财产税往往由地方财政自行归集和使用,有利于激励地方政府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公共设施,增加公共服务供给。
笔者由此认为,随着各方面条件逐步具备,时机逐步成熟,我们应稳妥审慎、分步有序地将房产税加以推升,以丰富财产税税种,扩大财产税税基,增加财产税收入,以此作为一般责任债券的主要偿债资金来源。
为改变现有的“征税+土地财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这一地方政府融资模式,推进城镇化建设,市政债券早已被赋予极大的想象力。央行行长周小川前年在清华大学的一次公开演讲中曾提出“市政债和财产税搭配”的做法,如果市政债券与财产税相结合,不仅能增强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而且能有效解决城镇化建设的成本约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