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于5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税收征管法》修订案草案不久将走上人大审议的程序。不过由于此次修改内容有限,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关注的意义已经不大。一位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甚至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此次修改和他关心的修订条款几乎没有关系。
记者了解到,此次通过的草案主要是解决现行《税收征管法》与相关法律的冲突问题,更多的是技术性修改,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配合财税体制改革需要等大改的初衷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修改核心“涉税信息共享”没能达成共识,致使对高收入者和富人强制征税依然困难是最大障碍。
不过,多次参与此法修订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对本报记者表示,实际上大修仍然在同时进行,先进行小幅度的修改,等到两三年后再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
技术性小修
“这次修改主要侧重于协调《税收征管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仅做了一些技术性的调整。”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他已多次参与《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讨论工作。
比如,《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现行《税收征管法》仍是按偷税界定,这不但与《刑法修正案(七)》冲突,也给税收实践和司法实践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此次修订将“偷税”改为了“逃税”。
另一个改变是,《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施正文解释称,上述修改条款是基于对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的一种补偿,因此滞纳金比银行贷款利率还要高,是为了促使纳税人尽快缴纳税款。
但是,现代财税法理论上认为,税款原本就是纳税人的合法财产,即使纳税人未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政府税务部门的损失也只是应缴纳税款的利息。依此看,修订稿应将《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条款,修改为缴纳利息。
上述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则表示,在他看来,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法》修改应更多地涉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反避税等方面的内容,目前来看,显然和这些内容几乎没有关系。
核心条款无共识
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修订《税收征管法》过程中,“涉税信息共享”被认为是最为核心的问题。而此次修订最终只能小修,主要原因或许就是“涉税信息共享”等条款无法获得共识。
涉税信息主要用于确定纳税人身份和税基,对于应纳税额的确定具有关键性作用。由于涉税信息的来源渠道很广泛且被不同部门所掌握,如果没有信息共享,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就会遇到实际困难。
现实中,由于税务机关无法掌握所需要的征税信息,往往致使税款流失,或者使得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征税不公。
施正文认为,此次国务院通过的《税收征管法》草案稿中,税收征管的强制措施从法人扩大到了自然人,这就意味着如果能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就可以对高收入者或者富人强制征收直接税。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目前税款主要来自工薪收入,由于不掌握高收入者的信息,个税征管和改革一直很难推进。
但是,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涉及公安、民政、房管、工商、金融机构等多个部门,已超出税务部门的职权范围,需由国务院出面协调。这不仅涉及到中央部委权力分配问题,还会触及到很多利益群体,因此阻力极大。
“比如现在中央层面尚未建立起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扩大对包括官员财产信息在内的收集权限会遭遇极大的阻力。”施正文说。
有望两年后大修
《税收征管法》修订以现在的结果提交人大审议,可以说并不是修法的初衷。
刘剑文介绍,早在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正式启动了《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其间,不管是参与的学者还是主导修法的国税总局,最初的想法都是大改,退而求其次也应该是中改。
但是由于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复杂,特别是涉及到了部门间利益的博弈,修法工作最终选择了现在的路径。不过,他同时告诉记者,小改并不意味着之前的想法搁置,“只是推后进行,需要等其他配套机制建立起来。”
事实上,国税总局在税收征管改革上的确一直在做努力。本报记者了解到,去年年中,国税总局就在安徽合肥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会议,这是首次以研究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主题的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会上还提交了《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讨论稿)。
再往前的2012年年初,国税总局还就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调研进行详细部署。此后,仅时任国税总局局长的肖捷就先后到四川、山西、山东开展税收征管改革调研。
上述改革方案中则提出,加快修订进程,内容包括规范税收征管基本程序、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确立纳税评估法律地位、强化第三方信息报送制度等内容。这与刘剑文提出的《税收征管法》大修需要涉及的内容完全契合,而刘分析的两三年后再大修也在方案中有明确提及。
上述改革方案中的时间表是,2012年明确改革的方向目标、基本框架和重点工作;2013年完善改革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2015年全面推进改革;2020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