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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差异化收费

2013-06-08 08:47:11来源:中华财税网

  中国证监会7日发布了修改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称《费用规定》)。规定明确,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同时,为避免短期交易投资人的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通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涵盖了申(认)购费、赎回费、转换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和客户服务费(尾随佣金)等多种类型,同时《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费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销售费用结构和最高水平等也做了相应规定。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创新发展,目前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的定价机制、费率水平及销售机构盈利模式等方面逐步出现了一些影响市场化竞争的问题。

  有鉴于此,证监会联合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等机构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形成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改革思路和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费用规定》的适用范围。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金的涵义及范围相比之前有所扩展。鉴于此,将《费用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是促进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机制的形成。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鼓励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市场化竞争。

  三是丰富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在目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收费基金种类,允许各类基金采用此种收费方式。

  四是征收惩罚性赎回费,鼓励长期投资。为避免短期交易投资人的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同时将该费用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考虑到不同基金产品的交易特性和收益特征,强制性惩罚性赎回费规定只适用于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此项调整虽然增加了短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于补偿基金财产,是对长期投资人权益的有效保护。

  五是取消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员签署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当天,中国证监会还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发言人表示,《暂行规定》的发布,是证监会与保监会进行监管协作的重要成果,不仅体现了证监会一贯重视拓宽基金销售渠道,鼓励更多类型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思路,也充分展示了保监会持续推进保险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行业综合服务水平的努力,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暂行规定》明确了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具体监管要求,以及两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分工,有利于规范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活动,以满足投资人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新闻发言人同时表示,《暂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保监会之间的监管协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两部门的工作重点将从业务规则的制定转向保险机构基金销售活动的日常行为监管,两部门及派出机构将密切配合,定期沟通和交流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监管信息,共同保障保险机构基金销售活动的规范有序,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闻发言人还就券商申请公募基金牌照程序进行了介绍。他表示,与现行的公募基金设立审批程序相比,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申请公募基金牌照申请做了进一步简化,主要是简化成四大环节:一是机构部等部门对证券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二是机构部对申请人出具相应的监管意见,三是申请人以机构部出具的意见及现场检查结果向证监会正式提出申请,四是证监会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尽快给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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