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营改增”过程中融资租赁行业遇到的种种问题,行业内掀起了热烈讨论。“两率”、修改3%即征即退的分母、定位为金融业实行简易征收,各种建议试图突破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困境,到底哪种建议能更合理地、根本地解决问题呢?
“两率”政策建议的提出方——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民生金融租赁”)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两率”政策建议进行了详细解读,认为“两率”政策建议较其他两个建议更加合理,同时还对行业内和税收部门对这一建议的质疑给出解答。
三种建议
4月26日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在北京组织了融资租赁“营改增”座谈会,三类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都有代表参加。会上大家的共同观点是“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税负大幅提高,很多租赁业务无法开展,会上大家也形成了一些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希望税务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解释3%即征即退的政策,3%即征即退的分母应该是租息或者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而不是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希望可以把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定位为金融业,按照3%的税率实行简易征收;
三是民生金融租赁提出的“两率”的处理方法,即:(1)对于租赁公司自身税负大幅增加问题,建议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实行17%和6%两个税率。有形动产价款部分,税率为17%;租息部分,税率为6%。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2)关于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收增值税问题,建议对有形动产售后回租服务,实行差别征税。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
“两率”提出缘由
“‘营改增’从整个国家层面和融资租赁行业的层面来看,都是一件好事,融资租赁行业应当顺应‘营改增’的大趋势,进入整个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从根本上解决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造成的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承租企业不能抵扣导致税收成本提高的难题。”民生金融租赁常务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王蓉如是说。
王蓉指出,税收政策应当兼顾融资租赁行业的特点和税负变化。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是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的目的。在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环节,出租人发挥的是替代银行提供融资的作用,它销售的只是自己的租赁服务,获得的收入只是租息,租赁的本质属性是金融性质。所以,租息收入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符合融资租赁行业的特点,也与“营改增”下其他现代服务业的6%的税率保持一致。
6%的税率比营业税下5%的税率要高,这是不是仍然会提高租赁公司的税负?很多租赁公司对此提出了疑问。
民生金融租赁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汤敏认为,从名义税率来看,“两率”的名义税率的确仍高于营业税下的税率,但是我们提出“两率”是站在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角度,站在整个价值链的角度。因为从整个价值链来看,租赁公司6%税率比以前高,但是6%利息部分可开具增值税发票,下游可以拿来抵扣,整个价值链上的税负是降低的。整个价值链税负降低符合“营改增”实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
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在购买设备时,已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然后承租人将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在出售这个环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在承租人支付租金(包含本金和利息)给租赁公司时,若要求租赁公司按租金全额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就会导致承租人将设备价款本金部分重复抵扣。
因此对售后回租业务的“营改增”提出了两种政策建议:一是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公司收到租金时,只需要对增值部分(即租息)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本金部分不开票;二是对售后回租业务实行差别征税。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利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
王蓉更倾向于第二种建议,因为如果用不开发票的办法处理,在合法合规上存在着明显的瑕疵,是不健康的,也很难持续。在售后回租业务中销售环节,对有形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征收增值税,但按零税率征收或享受免税政策,这样就可以为售后回租业务中销售环节不征税找到于法有据的解决方案。
“两率”优势
对于第一种意见,汤敏认为,财税[2012]86号文已经对3%即征即退的分母进行了明确,要求重新调整政策,难度太大,并且3%即征即退的政策是试点期间优惠政策,可能执行到2015年也就结束了。一些公司坚持这一意见的原因在于,86号文出台之前上海是以租息或息差作为3%即征即退的分母进行退税,这一做法的确能暂时降低租赁公司的税负。
“定位为金融业,按照3%的税率实行简易征收的办法看起来方便,税率也低。”汤敏如是说。但他认为推行这种建议方案的难度很大,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要重新定位行业属性难度很大,二是金融业“营改增”政策还未明确,何时明确、税率如何都是不确定的,不应该往不确定的政策上去靠。且金融业的体量庞大,营业税下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的税率水平相关部门应当在详细分析测算后才能确定。
操作是否有障碍?
一笔收入要分拆成本金和租息两部分,分别采用17%、6%两个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能准确核算?本金和租息如何分拆?税务部门如何进行监管?两个税率差别较大,本金和租息之间会不会存在人为的调整空间?
“营业税下的税基是租金当中的租息收入减掉资金成本,也就是说其实营业税下融资租赁业务的本金和租息部分本来就要进行分拆,核算是非常清晰的,而并不是因为‘两率’的政策导致本金和利息收入的分拆。”汤敏解释道。只是以前本金部分税务局不负责管理,“营改增”后,税务部门需要管理本金部分,需要确认其真实性,工作量会增加。
汤敏还说,租赁公司的核算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都是先做摊销表,然后每一期以摊销表为基础做会计分录,租赁合同、摊销表上租赁本金、租息分别是多少,非常清楚。本金部分分期开票,每期本金合计数必然等于摊销表上当期本金的总额,核算是标准化的。
对核算能力较弱的企业,可能会有一些问题,需要让一些小租赁公司加强核算水平。另外,拆分的方法要尽可能统一,现在常用的方法有平均法、加速法、实际利率法等,标准不一。
从金融租赁公司的角度来说,这个分拆不是问题,因为金融租赁公司核算规范,收到的现金流是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拆,就像银行贷款一样,每期收到的还贷资金都要核算准确拆分成本金和利息。
业界广泛认同
王蓉提到,目前这一政策建议已经得到大多数金融租赁公司的认可,大家认为这一政策建议是积极的,富有建设性的。
融资租赁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特点,通过锁定资金走向和最终用途,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方向,且在国外租赁业通常享有税收政策支持,而我国融资租赁业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家应给予行业更多的扶持,以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希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营改增”为契机,紧扣税收政策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结合点,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一个更有利于其服务实体经济的税收政策设计和安排,支持融资租赁业发挥租赁税收功能,更好更积极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