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纳税人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分类管理模式,以应税服务销售额(指不含税销售额,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下无特指,均按此口径)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的应税服务累计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前,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连续12个月)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的特殊规定:①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②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一、一般规定
(一)应税服务的征收范围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二)应为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对应税服务境内外的界定,沿用了原来营业税境内外划分的基本原则。
二、特殊规定
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三、不征收增值税的服务
(一)不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范围内的服务;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首次提出“非营业活动”的概念,将非营业活动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在员工的具体把握上,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在应税服务的税率设定上,按照完善税制和结构性减税的总体要求,尽可能考虑了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自身特点,新增了两档税率。同时,为支持我国服务业出口,提高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率为零应税服务。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以下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2.动漫企业。
3.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⑴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⑵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⑶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一)一般计税方法下,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下,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额。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三)销售额扣除的规定
1.允许扣除的项目
①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时,其扣除的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②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③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2.扣除凭证管理的要求
增值税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②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③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3.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的处理
①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交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提供应税服务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的确定,参照上述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跨期业务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3年7月31日(含)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抵减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含)后的销售额,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3年7月31日(含)前已缴纳营业税,2013年8月1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含)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四、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纳税人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①从货物(包括机器设备)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本条所称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④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从本地区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但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
⑤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并同时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一般规定
①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转移用途后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自用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③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包括货物丢失、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有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④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⑤交际应酬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且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加强征管,引导消费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公平税负。
如业务招待中所耗用的各类礼品,包括烟、酒、服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5.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税额的划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五、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的计算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六、混业经营
(一)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提供租赁服务并收取预收款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情形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按照以上原则,其他个人因未办理税务登记,应作为非固定业户处理,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外省市其它个人在本省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应在本省缴纳增值税。
纳税期限
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试点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一般情况下为1个月。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参照执行。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