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国会参议院在是否允许各州对网店征收在线销售税进行的投票中,以69票同意、27票反对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在美国国内以及世界各国引发争议。该法案授权相关的州对所有每年在美国远程销售(跨州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总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卖家征税。如果该提案在国会众议院获得多数票通过并经总统签署成为法律,那么网购免税政策将在美国成为历史。
此前,根据美国在1998年10月通过的《互联网税务自由法》,虚拟商品(比如软件、音乐等)不应该被征税,但一般商品都需按照实体经营标准纳税,服装等品牌无论是网上零售业务还是门店零售业务都征一样的税收,包括个人购买时交付10%的消费税。该法案适用期3年,后来三次延期,直到现在还在沿用。但是,依据美国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定,因为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立法收税,所以凡是公司实体不在某个州的,消费者如果通过邮寄或网上订购发生买卖往来,则该州不得对这家公司征收消费税。而刚刚通过的《市场公平法案》则是对《互联网税务自由法》的一个否定。
回顾美国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立法,不难看出,为了保持美国在世界新兴电子商务方面的优势地位,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十分必要。美国政府制定以《互联网税务自由法》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本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也带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但是,在电子商务市场逐渐步入成熟期的时候,美国通过对电子商务征税可以引导企业通过不断创新来提高竞争能力。毕竟,对电商的免税政策使其拥有不公平的成本优势,这对传统零售商而言是不公平的。同时,《市场公平法案》也体现了对小企业的特殊优惠和照顾,网上年销售额低于100万美元的商家也不受该法律的约束。与欧盟相比较,鉴于欧盟国家有不同的税收体制,对于网上销售没有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明显滞后。
在我国,网上购物需不需要缴税也是一个讨论良久的话题。据统计,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零售交易总规模达1.2万亿,占社会零售商品总额7%,但是目前国家并无对电商征税的相关要求。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年交易量的90%是以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形式从事B2C(商家对顾客)的交易,大量的交易游离于现有法律监管之外,存在着严重的监管缺失、执法缺位现象,导致网络购物开发票的比例很低,包括苏宁、国美等零售巨头以及中小型实体零售商,都支持对电商征税。
在对电商征税政策问题上,我国应从近期和长期两个层次上来考量。在我国电子商务处于襁褓期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对于支持电商参与国内国际竞争无疑是必须的。但是,从长期来看,即使是网上销售,交税也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这个必须严格遵守。另一方面,纳税对于督促电商服务规范化、保障服务售后、减少欺诈、净化购物环境有着良性作用,而企业要发展、要正规化必须依法纳税才有可能做大。
但是,从长期来看,对电商何时征税,要按什么比例征税,如何来征,如何减免,则要慎重考虑。在此问题上,至少要强调两点:一是需要国家给予是否征税和如何征税的明确方向,或者给出开始征税的时间表和过渡期,不要持模棱两可的态度,使电商有合理的政策预期;二是对于中小微电商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是必不可少的,这对于推动个体社会成员创业、创新和社会经济活力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