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税局4月11日举办的“发票的管理和使用”在线访谈活动,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参与,对于网友们在线提出的大部分问题和建议,我们已在访谈中做了回答。因时间关系未能现场回答的问题,市国税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1.问:国税发票新增花团部分,用地税解锁片无法看出,需要另行购买国税解锁片,但去购买时,已经没有了,以后也不发了好像。这样就不发辨别发票真伪,只能查询发票流向。
答:“天津国税发票解锁片”是免费向纳税人发放,如有需要,可到属地国税机关领取。
2.问: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清楚防伪点,荧光灯下的“税”字,与侧面的花团是否是缺一不可的,另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电话、税号是不是必须都得填写,如只填写名称或名称及税号,是否可以,发票是否有效?
答: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有以下几种:
一是监制章专用红发红荧光油墨防伪。红色监制章肉眼可见,在紫外线灯下,该章显示红色荧光效果。
二是税徽无色荧光油墨防伪。备注栏内距离备注栏左边线19.5mm、上边线15mm处,有一个10.5mm×7.3mm的税务徽章,肉眼不可见,在紫外线灯下,“税徽”显示红色荧光效果。
三是微缩文字防伪。票面表格上方居中处,有长出票头3.0mm,线粗为0.3mm的双杠线,下一行线距表格上边框线11.5mm。上条线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ZZHSHPTFP”11个字母循环21次组成,当省份或地区市增加字母时,循环次数减少,如山东省、上海市则是12个字母循环19次,如深圳市则是13个字母循环18次。下条线是“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GJSHWZJJZH”10个字母循环23组成固定不变。肉眼只可见两条直线,通过10倍以上放大镜可以清晰看到字母组合。
另外,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在发票“购货单位”栏如实填写购买方的名称和税务登记代码(无税务登记代码的可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栏),电话号码、地址等项目也应填写完整齐全。
3.问:发票专用章的名称与收款人名称不完全一致,但能看出是一个企业,就是多个字少个字的,收款人名称处是否可以手工涂改再盖章确认?
答:根据有关规定,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因此,收款人名称处不可以手工涂改。
4.问:机打发票付款人名称错误,手工涂改后盖章确认,是否有效?
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手写无效。打印错误时应全联收回后予以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
5.问: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新版的运输发票在实际使用中,我公司发票的结算是以一个月一结算,这样包含了多个车次和起运地到达地,像这样的开具时,运输方只能开具一个自己的清单列明细,而发票上面维护的信息都不准确,请问有什么解决办法,或者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答:目前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不允许汇总开具,应逐笔开具货运业务。
6.问: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有效期限么?换句话说就是一次买回来发票要在多久之内全部用出去?
答:纳税人已领购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没有使用时间的限制。
7.问:以前规定,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实行“营改增”后,是否可以对非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答:目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已没有不能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条款。
8.问:在非“营改增”试点地区,发生销售产品和提供运输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时,能否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开具产品和运费项目,接收发票单位能否进行抵扣,谢谢。
答:原则上对运输费用应单独开具运费发票,不应与销售商品开具在同一份发票上。
9.问:请教各位老师,营改增之后“天津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A版”的是小规模企业开具的发票吗?如果是一般人就是哪种“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A版,适用范围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外,必须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企业可以申请“印有单位名称发票”。
10.问:关于增值税发票,是否有如此情况:批准购买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我公司与公交公司有班车业务往来,对方单位开具的是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只能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
11.问:我单位是这次营改增试点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资格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资格。我想问我单位由于客观原因能否将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上一个月的收入。还是说每个月必须在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计入收入。
答:按照有关规定,应在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且应在发票开具的次月初申报纳税。
12.问:我单位销售的货物,用于发放员工福利,请问可以自己开发票,即发票收付款方均为我单位,并计入福利费吗?
答:不可以自己给自己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条款中明确是对外发生经营业务的。
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销售的货物,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应按两笔业务进行处理:一是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二是计入福利费,在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
13.问:企业收到的解放军票据(住宿费等)是否可以作为合规凭证,税前扣除?
答:解放军票据属于军队内部往来凭证,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4.问:企业收受的假的普通发票,是否不能税前扣除?如何处罚?比如有真实交易背景,发票为废票或其他瑕疵,不能税前扣除吗?还要处罚吗?
答:企业收受的假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5.问:对于网上查验发票真假,现国税网站只能提示所查询发票是某企业领购的,但商品名称、金额不显示。所以对于大头小尾发票查不出来。以后能不能查询更多的发票信息。
答:目前我局网站可以提供发票流向查询,更多信息的查询功能已经在计划中。
16.问:2012年发生的业务未取得发票,2013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的2013年开具的发票能否在2012年税前列支?
答:2012年发生的业务当年未取得发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2013年5月31日前取得的发票,可以在2012年度税前扣除。
17.问:国家能不能把国税与地税系统进行整合,同使用一个系统,这样对企业而言就方便快捷了!
答:目前国税局与地税局确实不是统一的管理系统,但两局会尽可能多的进行业务合作,以方便对纳税人的服务。
18.问:个人偶然给某企事业单位做了一些工作,对方给点报酬但得要发票,怎么办理?
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关于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我们在访谈中已做了全面介绍,您可以浏览访谈文字详细了解。
另外,有个别网友的留言和问题表述不太清楚,请您拨打我们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详细咨询,热线客服人员将会给您提供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