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资格和污染物排放达标挂钩,主要是鼓励有能力减排的企业继续做好环保工作,避免滋生环境污染新问题
日前,为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促进环境保护,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税收优惠与环保治理首次挂钩。“该政策税收优惠有正面激励作用,鼓励企业自主环保减排,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也同样是将环境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对于具有正外部性作用的给予补贴,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种有效方式。”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说。
环境税开征有难度
《通知》规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根据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将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资格和污染物排放达标挂钩,会对资源综合利用起到什么效果?侯宇轩认为,之前热议的排污“费改税”的出发点在于排污量的收费要合理化,根据排污量的多少有具体的收费标准,环境税的开征目前还具有一定的难度。此政策主要是鼓励有能力减排的企业继续做好环保工作,避免滋生环境污染新问题。
减轻环境污染
据了解,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中对共生、伴生矿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和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液、废气、余热、余压等或再生资源为主要原料,进行回收和利用,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的独立核算企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税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并规定对所列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共三大类16项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及要求的产品所取得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根据相应政策,优惠的形式有直接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再生水、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均在增值税优惠之列。这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果环保措施处理不当,同样会涉及环境污染问题,其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大,也是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对象。
“退税、免税实际上是给企业的一种有偿补贴,当有偿补贴的利益大于因环保耗费的成本时,有利于激励企业为了挣取差额利益加大环保节能减排,减轻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侯宇轩说,此次政策将税收优惠的资格取得与环保治理相结合,意在加强对环境治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