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税 > 正文

合伙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取得的退税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3-04-16 10:22: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我们是一家普通合伙的生产出口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请问我们收到的退税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取得的退税款,不属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