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日前签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6条,对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作出详细规定。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
所谓网络发票,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网络发票区别于传统的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具有成本低、填开数据真实和便于实时查验发票真伪等优点。推广网络发票有利于提高发票查询的及时性,防范和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强化税源控管,降低办税成本。近年来,部分税务机关开展了网络发票的有益探索,试点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网络发票,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保障利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使用管理需要,规范网络在线开具发票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并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和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和开票限额等内容。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办法同时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对于应急开具发票的情况, 办法中规定:网络发票以在线开具为主,但为规避网络故障时开不出票的风险,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应具备离线开具发票的应急功能。当出现网络异常情况时,纳税人可离线开具发票,网络恢复正常后,开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从长远看,电子发票将是发票管理的发展方向。办法对此也有涉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满足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和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开展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近年来,我国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十分猖獗,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还为贪污腐败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成为经济活动的一个顽疾。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明确提出,积极推广实施网络发票制度,建立打击假发票工作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