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朋友问笔者,年终取得一次性奖金应该如何计算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例:老付2011年8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0000元。
第一种情况,老付当月工资3000元。
1.确定适用税率: (20000+3000-3500)÷12=1625(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
2.计算应纳税额: (20000+3000-3500)×10%-105=1845(元)。
第二种情况,老付当月工资4000元。
1.确定适用税率: 20000÷12=1666.67(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
2.计算应纳税额: 20000×10%-105=18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