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明令税收法定之后,地方财税部门纷纷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深圳市地税局近期叫停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下称合伙制PE)税收优惠政策。预计推行相关优惠政策的其他省市也将启动类似的清理行动。
近日,网上流传一则《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落款单位为深圳市地税局。但深圳地税局官方网站并未挂出相关内容。
财新记者今日(3月10日)从深圳地税局处证实,该局确于2月发文取消合伙制PE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政策施行至今将近五年.取消之后,合伙制PE的整体税收负担将会普遍增加。
2010年7月,深圳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下称旧规),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给予合伙制PE优惠政策。此举意在吸引投资,加快当地PE行业发展。
个税方面,按照旧规,合伙制PE的自然人合伙人纳税可分两种:第一种是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GP),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第二种是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LP),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税。
第二种做法属于深圳市当局明确的优惠措施。但这并不符合财政部与国税总局2000年出台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下称“91号文”)。按“91号文”规定,对自然人合伙人征税,无论是GP还是LP,都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
如今优惠取消后,LP的税收负担将会普遍增加,其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需统一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旧规规定:合伙制PE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这里的‘有关政策’表述模糊,现在就是把这个模糊的表述删去。”针对前述旧规规定,深圳地税局工作人员向财新记者讲解。
工作人员表示,从今开始,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才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免税。
针对合伙制PE的税收优惠,除了深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和新疆等地均曾推出相关政策。在今年3月底之前,这些省市极有可能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清理规范。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税收法定原则之后,各地新设财税优惠政策皆有所顾忌。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简称“62号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专项清理,并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专项清理情况,再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