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之出口退税收齐时间的理解

2014-11-16 08:30:49来源:中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请问,报关出口日期为2014年度的所有月份,只要在2015年的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即可,还是从20144月至2015年的3月要在2015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
  
  您好,在2015年的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