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税收优惠助推促科技服务业发展

2014-11-14 16:26:31来源:中国税务报

  10月9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49号印发《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大对科技服务企业的财税支持。其中提及的科技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本文结合该文件精神,梳理科技服务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2014〕49号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对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有具体规定。
  操作提示
  关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认定的条件和程序、资料备案、减免税申请、限制条件。
  关键词: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国发〔2014〕49号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操作提示
  ——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需作纳税调整;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可递延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关键词:加计扣除
  结合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统筹研究科技服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国发〔2014〕49号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明确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研发方式的执行办法及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明确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操作提示
  科技服务费用、计核方法税前加计扣除相关政策需国家相关部门明确具体操作办法。
  关键词:“营改增”
  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大科技服务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消除重复征税。
  重点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国发〔2014〕49号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已改为增值税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
  ①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②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③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④物流辅助服务;
  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⑥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⑦广播影视服务。
  关键词:
  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
  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发〔2014〕49号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①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③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④“孵化服务”,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操作提示
  关注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条件;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享受时间和违规责任;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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