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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入库首例金融企业消费税

发布时间:2013-02-28 14:44:10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2526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某银行申报了近30万元的消费税,这是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来,南京市来自金融企业的首笔消费税入库。
    据该银行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屈刚介绍,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该银行2012年下半年以来的黄金销量呈跳跃式增长。经实地核查,发现该银行销售的黄金品种达数十种,其中既有金条、金元宝等收藏类黄金,也有挂坠、手链等首饰类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金银首饰需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收藏类金银则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据了解,受长期惯性思维影响,金融企业往往认为自身同消费税是没有关系的。此次消费税款的申报入库,引起了其上级银行的高度重视,通过向全省各地银行发出纳税风险警示,避免了企业更大范围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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