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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旅游业征管现状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02-27 17:08:21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1493
  随着人民群众可支配收入和休闲时间的增加,旅游度假已成为近几年来非常普及的一种时尚消费,旅游业也随之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旅游行业的税收并没有随着行业的火热而相应地有较快增长,税收征管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旅游企业征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通过近年来,对旅游行业进行的税收专项检查发现,整个旅游业行业的税负处于极低的水平,相比其他第三产业约5%的税负而言,有较大差距。原因有以下几点:   1、“余额征税”政策使征管难控。旅游企业涉及的流转税主要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以下简称“四项费用”)的余额为营业额,改由其他旅游单位或个人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单位或个人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种“余额征税”政策为旅游企业提供了一个可以随意调节的空间,他们利用种种手段虚假抵扣,随意加大抵扣费用,侵蚀了营业税税基。旅游企业所得税在征收中采取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率的办法,但从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旅行社财务制度不是十分健全,各项费用开支核实难度较大,无法提供确切的成本核算资料来查补税款。而核定所得率征收是按开票收入核定还是按余额收入核定现行政策不明确,如按开票收入核定,所得税负担率太高,旅游企业根本无法承受,不利于旅游经济的发展;如按余额收入核定,又存在和营业税同样的问题,企业可随意调节应税营业额,使税务机关对所得税的征管处于“两难”境地。   2、营业收入失真。旅游企业往往仅对单位旅游费开具发票,能在帐上如实反映,但对个人自费的因基本是现金交易,很多人没有索取正式发票的习惯,旅游企业则以自制收据收取后不入账,申报纳税的旅游收入基本是单位组织消费的。另外,旅行社取得的各种奖励收入、景点门票折扣收入、游客购物娱乐等自费消费项目的回扣收入账面都未反映。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或不开代垫费用只开具实收费用发票隐匿收入的也不少见。   3、成本费用核算失实。旅游行业没有公认的利润率,定价弹性空间也相当大,这使部分旅游企业利用这一价格弹性,对成本费用进行不实核算。一是混淆营业税税前抵扣的“四项费用”范围,部分旅游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所发生的自身应负担的费用进入了扣除项目进行了抵扣;二是在结算成本时,把代游客支付的“四项费用”按打折前的金额予以全额抵扣,以加大成本;三是没有按旅游团队分别核算收支,而是将各个团队的费用放在一起,难以查实所列支出是否与收入相配比。   4、导游收受回扣存在个人所得税流失现象。导游的账面收入虽然不高,但实际收入中有很大部分是通过拿回扣、多报支出等手段获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当困难。这也易导致旅行社正常业务收入的利润越来越低,而部门或个人的“灰色收入”越来越高。   二、加强旅游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推行《团队结算单》制度,加强计税营业额的审核。以每单出游业务制作《团队结算单》,一团一单,《团队结算单》中必须列明该次旅程的时间、地点、人数、带团导游,旅游费收入,四项费用明细项目及相应的金额。旅行社以《团队结算单》确认每月收入,成本费用抵扣应以税务机关监制的法定原始凭证作为依据粘贴在《团队结算单》后,于每月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无误后作为营业收入的抵扣金额。《团队结算单》制度可有效防止旅行社混淆各个团队之间的费用开支,做到各团收入与支出相配比。   (二)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实行完全抵扣与核定抵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年初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上年度管理情况分别确定管理方法。   1、对能按照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按期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要求制作《团队结算单》的,其应纳营业税可按照《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差额计税办法实行完全抵扣。企业所得税可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   2、对能如实核算营业收入,按要求制作《团队结算单》。能分别反映个人游和集体游收入,但在抵扣成本方面达不到核算要求的,可按营业收入设定最高扣除比例(例如为90%),其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企业所得税按差额进行核定所得率征收,应税所得率提高为20%。   3、对收入、成本费用核算都不健全的,应从高核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对开具发票部分的营业收入,根据开票收入设定更低标准的限定扣除比例(例如70%),其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企业所得税按差额进行核定所得率征收,应税所得率提高为20%。   (三)加强对导游、司机等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控管。导游、司机等人员为雇佣单位提供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不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导游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应充分调研旅游行业导游、司机等人员收入状况,在测算出导游、司机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平均税收负担率的基础上,确定导游、司机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对导游、司机等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四)采取措施,引导旅游企业规范财务核算。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是做好旅行社税收管理的关键。要求旅行社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准确核算收入、成本、所得。要求做到按团队进行明细核算,一团一结,对团队的旅游去向、交通工具、人数、天数和所发生的费用都必须做到与旅游合同相符,记录明细清晰。对那些会计核算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旅行社,要通过从高核定计税营业额或收入额,引导其逐步走上规范财务核算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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