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营改增非共管小规模纳税人发售发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2-27 16:45:08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1841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江苏省将于10月1日起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为保证营改增非共管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0月1日起正常使用国税监制发票,实现发票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发票发售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售对象
营改增非共管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原不属于国税征管范围,现因营改增政策调整划转到国税部门管理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
二、发售时间
(一)2012年9月11日至2012年9月17日正常发售。
(二)2012年9月18日至2012年9月24日,征管系统升级停机期间停止发售发票。
(三)2012年9月25日以后恢复发售发票。
三、发票种类
国税监制的普通发票。
四、携带证件和资料
(一)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簿》。
(二)发票专用章(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的,请更换新发票专用章)。
(三)购票员身份证原件。
五、发票启用时间
营改增非共管小规模纳税人领购的国税监制普通发票应在2012年10月1日后开具,之前不得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