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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企业信息公示 造假将列入“黑名单”

2014-08-25 10:15:53来源:会计网

▲ 五大亮点

公示时限:信息产生后20日之内

根据条例,工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企业年报:网络提交 一年一次

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

政府抽查:以企业注册号随机摇号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区市政府工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注册号随机摇号,对企业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公众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惩罚措施:弄虚作假打入“黑名单”

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政策解读

年检已取消监管不能松

为什么要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今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放管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和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制度支撑。该条例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 专家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确立

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这一制度把行政执法对企业自主经营过强干预的“手”收了回来,转而用于凸显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了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的双赢。随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将使企业的经营行为被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倒逼企业对其不诚信行为负责,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表示,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部门不但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还要将其掌握的企业信息公示出来。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而此前企业的经营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只在企业和相关部门内“你知我知”,或在较小范围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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