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资薪金和劳务费进行个税筹划

2014-07-17 14:09:28来源:中国会计网

方式一:新增工资福利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企业为留住员工纷纷采取加薪方式。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服装厂张经理每月工资收入7000元,每月支付租房、租车费用2000元,除去房租等,张经理每月可用的收入为5000元。这时,张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额=(7000-1600)×20%-375=705(元)。如果进行税收筹划,即改变一下上述费用支付方式,由公司为张经理提供免费住房、车辆,而张经理每月工资下调为5000元,则张经理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600)×15%-125=385(元)。

如此筹划后,对公司来说,不仅没增加支出,并且可以增加在税前列支的费用2000元(政策规定:企业税前列支的工资是限额的,超过部分必须在税后列支。将工资转化后,其支付不列入工资考核,故全额在税前列支);对张经理来说,可节税420(705-385)元。

除上述由企业提供员工住宿、工作用车,是少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有效办法外,还可由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正常生活必须的福利设施,如为员工提供免费膳食、提供必须家具及住宅设备等。并通过合理计算后,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这样,对企业而言,既可在不增加企业费用支出情形下提高企业的形象,又能把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对员工来说,既享受了企业提供的完善的福利设施,又少交了个人所得税,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

方式二:工资劳务报酬化

现行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又一有效途径。一般情况是,收入较少的情况下,工资所得税负比劳务报酬的税负低。这时,尽可能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以降低税负。

例如:刘先生2006年1月从单位取得工资收入为每月1000元,另从甲公司取得兼职收入每月3000元。

1、如果刘先生与甲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16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劳务报酬应纳税额=(3000-800)×20%=440(元)

2、如果刘先生与甲公司建立起固定的雇佣关系,与原雇佣单位解除雇佣关系,来源于原单位的1000元则被视为劳务报酬,由甲公司支付的3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其工资收入应纳税额=(3000-1600)×10%-25=115(元);劳务报酬应纳税额=(1000-800)×20%=40(元),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5(115 40)元。

在本案例中,如果刘先生与甲公司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285(440-155)元。

方式三:劳务报酬工资化

按照工资劳务报酬化的筹划思路,如果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较高,适用累进税率高的情况下,把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也能减少交纳税款。

例如:王工程师2006年2月从乙公司取得的工资类收入6万元。

1、如果王工程师和乙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0-1600)×30%-3375=14145(元)。

2、如果王工程师和乙公司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0×(1-20%)×30%-2000=12400(元)。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只要王工程师与乙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款1745(14145-12400)元。

方式四:捐赠方式多元化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中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和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等16项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因此,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做必要的筹划,才能使捐赠款尽可能免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A省某医学院李专家2005年8月取得劳务报酬40000元,对外捐赠了20000元。

1、假如该专家将10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灾区,将10000元直接捐赠给受灾者个人。则捐赠扣除限额40000×(1-20%)×30%=9600(元);直接捐赠给受灾人的10000元,不能扣除。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9600]×20%=4480(元)。

2、假如该专家将10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灾区,通过A省教育厅将10000元捐赠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则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的扣除限额=40000×(1-20%)×30%=9600(元);通过省教育厅将10000元捐赠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9600-10000]×20%=2480(元)。

3、假如该专家将10000元通过中华慈善总会捐赠给灾区,通过A省教育厅将10000元捐赠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则两项捐赠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10000-10000]×20%=2400(元)。

同是捐赠20000元,因为捐赠方式不同,税后收益却截然不同:采用方案1,李专家实际收益为15520(40000-20000-4480)元;采用方案2,李专家实际收益为17520(40000-20000-2480)元,相差整整2000元;而方案3比方案2又增加80(2480-2400)元的收益。可见,通过多元化捐赠方式,既可以达到节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又为国家慈善事业做了贡献,真是名利双收。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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