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费用确认存在的问题

2014-07-03 10:43:52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以来,为我国企业核算以权益或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提供了依据。准则规定,对支付给雇员的权益性工具(股份或股票期权)应作为费用进行确认,对取得的服务以相关权益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估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而对于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股份支付费用化要求企业在等待期确认费用,这将直接减少当期损益。而以下几点可能影响企业当期确认的服务费用的可靠性。

一、对可行权情况的估计给企业以调节费用的空间

股份支付准则规定,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可以看出,股份支付不论是以现金还是权益方式结算,当期确认的服务费用受到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对可行权情况最佳估计两个因素的影响。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一般使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确定,而对可行权情况的估计则全凭专业判断。可行权情况取决于激励对象能否达到规定等待期的业绩条件以及能否完成规定的等待期服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范围可以从0(没有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到100%(完全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因此存在企业通过调整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进而调节当期费用的空间。

二、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缺乏统一标准

由于期权费用的确定要用公允价值计量,而股票期权费用计算需要使用期权定价模型,常用的Black-Scholes模型和二叉树模型都需要选取很多参数,所以,使用两种模型计算的股权激励成本会有差异,即使使用同一种模型,参数选取不同造成企业当期确认的费用也有差异。以无风险利率为例,根据上市公司在2007年年报中披露的信息,有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有选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的,有选一年期国债收益率的,有选债券回购利率的。之所以出现这些差异,与期权费用公允价值的确定数额有关。另外,股价预计波动率的估计也纯粹由企业自己设定。在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期权费用确定的计算方法中,有的公司解释了股价预计波动率的确定依据,而有的公司仅在公式中列举了这一比率,没有详细披露波动率是按照何时的标准据以确定的。

三、等待期确定缺乏规范影响费用摊销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股权激励成本在等待期内进行摊销,因此激励计划在等待期内对企业业绩影响较大。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不同摊销模式(如缩短或延长等待期等)对当期确认的期权费用进行调节,进而操控当期利润。

按照准则规定,公司的股票期权费用需要在等待期内进行摊销。等待期是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即只有满足规定的业绩条件,激励对象才可以行权。然而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要求满足行权条件后分期行权,或者设置不同业绩条件分期行权,对于这些情况等待期如何确定,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伊利股份为例,伊利公司期权计划授予激励对象5 000 万份期权,使用Black-Scholes模型计算得出每份期权的理论价格为14.779元,总的期权费用为14.779元/股×5 000万股=73 895(万元)。伊利公司的行权安排规定,自期权计划授权日一年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可行权日行权,且应分期行权。激励对象首期行权不得超过获授期权的25%,剩余获授期权可以在首期行权的一年后、期权的有效期内自主行权,激励对象必须在授权日后的8年内行权。由于伊利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授予日为2006年12月28日,如果行权安排规定自期权计划授权日一年就可以全部行权,那么伊利公司期权计划等待期为一年。然而由于是分期行权,伊利公司最初选择在两年内将全部期权费用73 895万元予以摊销,后又改为在3年内摊销全部费用。而全部费用由最初的2006年分摊18 473万元、2007年分摊55 421万元,变成2006年506万元、2007年45 982万元和2008年27 407万元,可以看出,对等待期估计的变更会对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产生较大影响。

四、行权条件变更后的后续处理缺少规范

对于行权条件变更(如调整行权条件或股票期权数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此做出限定,即必须按照批准股份支付计划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在会计处理上,无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如何变更,企业确认的服务金额不应低于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这种规定显然过于简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多地考虑了会计主体对于权益性工具变更的可能性。比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主体修订等待期长度的估计以及主体可能降低授予雇员期权行权价格(如对期权重定价)的规定,要求如果主体缩短等待期长度或对期权重新定价,那么产生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提高或对雇员有利的其他的影响,主体都应将增加的公允价值包括在计量作为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对价而接受的服务所确认的金额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这些规定有助于主体正确核算应确认的费用。而由于我国准则并没有关于企业修订等待期长度以及对期权重新定价的规定,这就很可能导致企业漏记这部分增加的金额,进而少计费用,操纵利润。比如企业可以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设定等待期为若干年,然后据此计算出期权公允价值及全部费用,在开始摊销时缩短等待期,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对授予的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变更规定,企业确认服务金额不低于授予日公允价值,这就很可能造成企业还是按照最早设计期权计划时计算的全部费用在较短时期内进行摊销,而对因公允价值增加而导致的费用变化忽略不计,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股份支付准则要求对支付给雇员的权益性工具作为费用进行确认,然而企业在实际应用准则时存在调节费用的空间,这将影响当期费用确认的可靠性。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强股份支付准则费用确认的监管,尤其是在等待期变更、行权条件变更等方面,既要保证给企业提供变更行权条件的空间,又要促使企业正确和合理确认费用,对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认,应加强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对于上市公司选择的模型参数的计算依据进行规范,减少企业调节费用的空间。



(责任编辑: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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