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昨日解读热点问题
拆迁补偿款免征个税
本报讯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别对我省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棚户区的改造范围和改造方式、如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如何采取保障措施等四大方面内容提出了详细意见。昨日,针对民生热点以及《意见》出台的背景等问题,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记者 刘江浩
关键词?调整规划
《意见》指出,我省棚户区改造主要有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占大头,2014年至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13.11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24万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77万户。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全省原计划改造各类棚户区9.21万户。今年4月份,按照蒋定之省长在海口调研时提出的要求和省政府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上的有关精神,省住建厅于4月23日重新要求各市县和有关部门对原规划进行再次核实和调整。根据各市县和有关部门反馈的情况汇总,《意见》提出2014-2017年全省规划改造各类棚户区16.12万户,比原规划增加6.91万户。
关键词?改造方式
《意见》规定,我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较大、单独项目运作成本较高的城市棚户区,可与其他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就近整合,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连片开发、系统改造。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意见》对不同类型的棚户区改造,包括零星分散、改造难度较大、单独项目运作成本较高的城市棚户区以及具备市场运作条件和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出了不同的改造方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关键词?建制镇
记者注意到,《意见》将建制镇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为了大力改善我省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结合我省城乡统筹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意见》将建制镇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将具备棚户区特征的小城镇危旧房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关键词?安置房
《意见》要求棚户区改造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地就近安置。需要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科学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的选址、布局,事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优化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加强和改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规划设计,是把棚户区改造这件事做实的关键。《意见》对如何优化规划布局提出具体要求。考虑到棚户区改造属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范畴,《意见》还提出棚户区改造的安置住房项目容积率按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执行。鉴于垦区危房改造在土地、规划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基本建设程序等执行不到位等情况,为了使垦区危房改造逐步规范实施,《意见》原则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快国有农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关键词?筹措资金
《意见》明确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我省一些待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商业开发价值低、资金难以自行平衡。加上建材、人工费用上涨较快,改造成本持续高涨,各地棚户区改造的资金缺口普遍较大。因此《意见》从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加大信贷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三方面提出破解资金筹措难题的相应措施。
关键词?安置补偿
《意见》规定,我省对于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共有产权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征收房屋属个人产权的,安置住房面积可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合理调整;征收房屋属公有产权的,安置住房面积可参照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意见》重申了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安置补偿方式。同时,目前国家政策对新建安置住房的面积标准提出小户型的要求,但未作具体规定,《意见》按征收房屋的产权类别对安置住房面积进行了规定,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关键词?配套设施
《意见》规定,各市县要把加强和改善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处理、公共交通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同步建设,大力推进。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为加强和完善棚户区改造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意见》提出了纳入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同步建设,确保资金投入,确保建设用地需求的要求。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关于推进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意见》提出通过建立投融资体制、吸引社会资金、创新运营管理方式等,加强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
关键词?税费减免
《意见》中关于税费减免政策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根据《意见》规定: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参与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按照有关标准给予适当减免。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