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属于经营性事业单位,享受国家关于党报、党刊先征后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我们取得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对经营宣传文化事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其中就包括,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上述各级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考虑到多数情况下,国家是要求将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这样操作反而不利于宣传文化事业单位业务发展和改制。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又从所得税角度做出了一项特殊规定,即,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税[2006]153号文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对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党报党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取得的收入在2008年以前肯定是不征税的。
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组合 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很多人认为,财税[2007]24号文件中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定已经作废,不能继续执行。其实这是一个误解。
财税[2007]24号文件规定的“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免税政策或者说并不是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是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界定,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不会受到财税[2008]1号文件的影响。在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不征税收入的全部条款都规定在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中,而不是规定在第4章“税收优惠”中,因此企业所得税中关于“不征税收入”的有关政策不属于税收优惠,不会被财税[2008]1号文件所废止。
相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党报党刊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就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这个专项用途已经在财税[2007]24号文件中得到确认。
因此,符合规定的党报党刊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在2008年以后应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综合以上分析,党报党刊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