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啤酒有限公司主营生产、销售啤酒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下脚料--酒糟,该公司将这些作为饲料的酒糟销售后,对取得的收入作为免税项目进行了处理。不料,近日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却要求该公司补缴增值税税款23631.54元,并给予1倍罚款。
原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下脚料--酒糟,该公司将这些酒糟作为饲料销售后,财务人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其中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就包括了他们销售的酒糟,因此,财务人员对销售酒糟取得的收入,作了免税的会计处理,没有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依据财税〔2001〕121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财税〔2001〕121号文件仅仅是对有关饲料的销售行为而作的免税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问题。因此,对于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如何处理其中取得的进项税的问题,还要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该公司所购进的货物主要生产出了2类产品,一是啤酒,啤酒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二是酒糟,依据财税〔2001〕121号文件的规定,酒糟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货物。因此,还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用于免税酒糟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物作进项税金的转出处理。
税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鉴于该公司耗用的小麦芽、水、电等原材料适用的税率不同,并且酒糟与啤酒使用同样的原材料,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依据该公司2007年各个月份的总销售收入、销售酒糟收入、当月取得的进项税额,分月进行计算,该公司共销售酒糟845锅,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金为23631.54元。
由于该公司2007年少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金23631.54元,造成少计算缴纳增值税23631.54元。国税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23631.54元,并给予1倍罚款。
纳税人在增值税问题的处理上,涉及进项税和销项税这2个方面,在涉税问题上,要严格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应该对进项税与销项税分别进行处理。财税〔2001〕121号文件对销售酒糟作了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该公司对取得的收入可以不计提销项税,但是该文件并没有免除该公司转出进项税的义务,因此,该公司在对取得的收入作免税处理的同时,还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取得的相应进项税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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