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境外机构(在中国未设立机构)为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业务发生在2008年,现对方要求我公司支付培训费,我公司应怎样代扣税金?应按什么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按核定利润率换算收入?
答:境外机构派员来中国境内为境内企业提供技术培训,属于提供劳务,应按照设立机构场所征收企业所得税,由非居民企业(境外机构)自行申报纳税,你公司不是扣缴义务人。
但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符合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也就是说,只有税务机关指定你公司为扣缴义务人时,你公司才负有扣缴义务,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因此,核定利润率是在非居民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的前提下才采取的措施。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