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同时,我公司还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请问,2009年我公司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江苏省国税局12366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时,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因此,你公司应在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下,向税务机关申请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在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才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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