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何在个税前扣除

2014-05-16 13:35:46来源:中国财税网

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销售按揭方式买来的二手房,其间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转让所得中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按照一次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有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规定》(财税〔2005〕107号)第一条要求,财税〔2005〕102号文件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另外,根据财税〔2005〕107号文件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件优惠政策仅限于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

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的200%或300%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所称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目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其他补贴、津贴项目都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已经不征收利息税了,为什么有的人去银行取钱还是要扣利息税呢?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币、外币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此次利息税政策调整后,税款仍然实行分段计算办法,即只是对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前产生的利息仍按规定征税。

例如:某储户在2007年1月1日存入5年期存款,应该在2011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7年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储户在2008年10月9日以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所孳生的利息,一律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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