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各种形式的准备金会使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有一定差异,下面以存货跌价准备为例(为方便起见,假设了一种产品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连续3年的变动情况),分析说明准备金的所得税处理。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2月31日A产品的账面成本为100万元,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80万元,2008年12月31日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70万元。2009年1月6日甲公司将A产品售出,A产品售价为70万元,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以上售价均不含增值税。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简称存货准则)的规定,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20万元,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200000贷:存货跌价准备200000。
《通知》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故2007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008年12月31日A产品市场价格继续下跌,2008年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大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应补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账务处理为:借:资产减值损失100000贷: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通知》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故2008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2009年1月6日产品销售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1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借:存货跌价准备30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300000。
按照《通知》规定产品销售时,不得结转存货跌价准备,故2009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综上所述,在存货价格持续下跌时,2007年~2009年共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00000-300000=0(元)。
例2:假定该例中2008年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90万元,2009年1月6日甲公司将A产品售出,售价为110万元,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以上售价不含增值税。
2007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同例1。
2008年12月31日价格有所上升,依据存货准则的规定,2008年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小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应转回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
借:存货跌价准备100000贷:资产减值损失100000。
按照《通知》规定不得转回存货跌价准备冲减管理费用,故2008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2009年1月6日产品销售时,依据存货准则的规定,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并且以余额冲减至零为限,账务处理为:
借:存货跌价准备100000贷:资产减值损失100000。
按照《通知》规定产品销售时,不得结转存货跌价准备,故2009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综上所述,在上述情况下,2007年~2009年共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00000-100000=0(元)。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