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和损失的财税处理差异的分析

2014-04-18 10:54:09来源:中国财税网

税法与会计服务的目的不同。会计侧重于经济业务的实质,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企业经济业务社会价值的实现,这决定了两者必然存在差异。

1.会计将可靠性作为最主要的信息质量要求,而税法更加强调可靠性。税法的可靠性体现在税法对历史成本和确定性原则的运用上。确定性原则要求经济业务导致的收入和支出是已经确定发生,相关的纳税义务才会产生,如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收入和费用税法往往明确不予考虑;强调历史成本原则的原因在于,历史成本具有客观性、可验证性和易于取得的特点,它充分考虑到了纳税的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比如会计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部分资产的持产利得要确认,如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要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产利得计入资本公积。而税法不认可这种重估增(减)值,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物价变动带来的持产利得,税法体现在最终的资产处置中。再如会计上要求对非货币性资产全面计提减值准备计人资产减值损失影响利润,从而调整相关资产原入账价值,但税法除对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予以承认外,其他概不承认,因为不符合确定性原则。税法如此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原因在于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持。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原则确实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等要素的实际价值,但是它的可靠性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因此,税法一般不会接受公允价值而放弃历史成本,税法只在少数情况下运用公允价值。而新会计准则体系中较大范围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这就必然带来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2.会计将相关性作为主要的质量要求之一,进而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因为公允价值的运用能有效地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税法也有相关性原则,而税法中的相关性原则完全是出于政府征税的目的,强调的是税前扣除的费用应该与同期收入有因果关系,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其取得的收入相关,两者不是一回事。税法也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主要是资产交易过程如转让、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而不是资产持有。如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权责发生制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必须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处理,然而权责发生制带来了大量的会计估计,税法对此持保留态度。税法普遍遵循权责发生制,这在所得税上有明显表现--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的,但税法往往对权责发生制的运用施加了限制,必须结合收付实现制。其原因主要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权责发生制的运用要求一定的主观判断,出于保持税法权威性的需要,对其运用施加限制,尤其是对成本、费用和计税扣除项目予以规范时。如各种资产的减值准备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支付能力,税款支付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必须全部是现金支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也应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

4.实质重于形式是重要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但税法却一般不认可。会计对实质重于形式的正确运用j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是否可靠,而税法中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则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法对该项原则的解释更强调的是“实质至上原则”,其目的是防止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如2002年沪市一家上市公司发生巨额亏损34亿元,创该年我国上市公司亏损之最,其中计提坏账准备金占其公司亏损额的98.7%。如果税法承认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承认其计提的巨额坏账准备,则当年所得税税基将受到严重的侵蚀。会计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坏账准备,但税法一般是不予接受的。

5.谨慎性是重要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税法一般也不认可。谨慎性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就是谨慎性原则的具体运用。税法否定谨慎性原则,其主要原因在于:

(1)谨慎性原则对收入和费用的处理不对称,当会计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时,谨慎性原则要求少计收入、多计费用,如果税法上认可谨慎性原则,必将减少或滞后企业应缴税款,这无异于让税务部门替企业承担风险;

(2)谨慎性确认的损失往往没有交易凭证,不符合确定性原则。因为税法对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基本原则是“据实扣除”,即任何费用(或损失)确属真实发生。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人员凭借职业判断做出的估计,这很难取信于税务部门,因其损失并不是“真实地发生”。会计估计的这种风险,税法之所以不允许扣除,是因为政府的征税行为不能建立在对或有事项的会计估计上,国家税收不能承担纳税人的经营风险,税法强调的是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能得到即时处理。

6.由于税法服务的目的侧重于企业经济业务社会价值的实现,对于会计列入营业外支出的但不体现社会价值的支出,如罚款、罚金、税收滞纳金、被没收的财物损失、非公益性捐赠等,税法上不得扣除。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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