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重视绿化方面的投入,对环境绿化的投入很多。目前在会计制度上对环境绿化支出的处理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本文特对企业环境绿化支出会计处理和相关所得税扣除进行探讨,不涉及铁路、公路、公益性绿化等方面。
绿化支出核算的现状和目前核算的弊端
绿化支出的成本,笔者参照绿化支出费用发生的情况,认为与其他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大体相同,主要包括3类费用。(1)工程设计费用,是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为建设单位,通过实体附着在土地上各种植物绿化支出必要的基础设施支出,包括为绿化工程支付设计费用和土地改良、营造构建物设施的支出。(2)绿化苗木购置用移栽,包括苗木买价、运杂费、保险费和合理挑选费支出等。(3)养护费。主要指使绿化苗木正常存在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后期植物浇水、施肥、修剪等支出。
企业绿化费用支付的归集,现行会计准则的制度上都没涉及,只在《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中,论述管理费用涉及提供生产技术条件的费用的第二条就是“绿化费用”。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实务上有认为绿化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各种费用,因此,核算中一般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上面我们已经谈及绿化支出成本包括3部分。企业对绿化的支出,并不是局限于种几棵树和草地,企业文化的创立,美化、休闲等功能日益凸现,档次规格越来越高,并且为企业长期使用。如果单纯计入当期损益,倒是符合资产的定义,属于看得见摸得着的资产,日常生产经营中,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在账内上不体现此类资产,不利于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管理。生产经营中和企业处置资产时,容易导致资产流失,也不利于正确核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有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项目。环境绿化支出先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再结转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该方法与环境绿化支出费用化相比较,优点是各期环境绿化费相对均衡,体现了配比原则。其缺点是核算工作量大,也易造成资产流失且同样产生账外资产。
还有的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环境绿化支出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完工后随相应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该处理方法的优点是环境绿化支出资本化,通过折旧的方式,分期计入,使各期费用均衡且账实一致。其缺点是核算繁琐。由于该固定资产中含有花草绿化资产,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相比,寿命多数长于后者,相反时间越长价值越大,而花草树木随着使用不存在折旧或折耗,磨损价值越来越小,对其都计提折旧,显然不科学。
还有人认为,绿化支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生物资产》规定,计入生物资产核算。该准则第三条的规定,公益性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显然,在目的上,环境绿化支出形成的资产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相差甚远。将环境绿化支出列入“公益性生物资产”项目,缺乏合理性。
绿化支出的会计核算和所得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绿化工程,应当分门别类进行核算。对绿化工程中涉及的房产和构建物,按一般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对名贵树种、金额较大的有生命的绿色植物,单独在一般固定资产设立绿化工程明细科目核算。日常发生的养护费,直接计入损益,除计入当期损益支出,应当和固定资产购建一样,在“在建工程”项目中归集成本费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入固定资产项目核算。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参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报企业董事会和类似权力机构审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绿化工程有和一般固定资产相同的一面,又有其独特的属性,尤其是一些名贵树种和金额较大的苗木,因为这类苗木具有“生命力”,它不但具有一般固定资产的增值功能,它的形态、价值还会随着时间流逝不断地增值,这种“生命力”是其特有的属性,有别于没有生命力的固定资产,因此,对于这类特殊的资产,有必要进行单独核算确认、计量和披露,以便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真实的会计信息,真正体现企业的价值所在。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确认、计量和披露,全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容易导致资产流失,企业价值会受损。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绿化支出的初始计量与会计没有差异,后续维护支出也不存在差异。在扣除计提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确定,由于绿化支出的性质和形成的资产同房屋相同,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中的“房屋、建筑物,为20年”确定。如遇到不可抗力、使用不当等,导致资产提前报废,可参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直接申报扣除或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对有“生命力”的苗木发生的增值,可以和房屋、建筑物一样,在企业处置时,一并计入清算所得,这样一来,可以消除涉税风险,还可以保全资产,有效地防止资产流失。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