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机械厂会计小王最近遇到了一个难题,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初试制一台新型建筑用机械设备,制造成本300000元,已结转完工产品成本,但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因为生产的单台设备成本价格较高,产品难以出售,所以采取出租方式收回成本。设备出租一天,收租赁费380元,上半年共出租75天,取得租金收入28500元,已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了营业税,并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进行了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最近,在进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国税部门税收管理员告诉他,对外出租建筑用机械设备应交增值税,要求补缴增值税,另外还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小王就有疑问了:出租自产货物,到底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应该缴纳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才能符合税法的要求?
笔者认为,对出租自产货物业务是否作为销售,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针对小王提出的问题,以下从会计的角度予以答复:
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在会计处理上应按产品成本计价并结转,不作销售处理。其账务处理为: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关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应将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金,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法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业务视同销售,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公司将自产货物用于对外出租,尽管产权没有发生变化,但存放地点和经济用途发生了变化,由库存待售的存货变成了在用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所以根据其制造成本和应交税费的计算结果,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369758.7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1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927
--应交所得税 8048.7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683
此外,视同销售的收入不仅要包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税货物销售额中,而且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时,本例视同销售收入330000元应包括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项目和附表一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项目金额内,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300000元应包括在主表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项目和附表二第14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成本”项目金额内,视同销售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610元则直接在主表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填列,即由于会计与税法的处理差异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330000-300000-5610=24390(元)。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