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会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企业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所以,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并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分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在执行上述规定时,需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关于计算罚款所适用的税率问题,一律执行33%的法定税率,如果企业现在正在执行15%的优惠税率,对多报报亏损计算罚款时,也要按33%来计算。
第二,若企业多报亏损,经调整后应补税的,执行税率是企业实际应享受的税率,如果企业正在执行15%的优惠税率,那么就按15%来计算。
第三,如果企业多报亏损已弥补了,那么,就?定存在补税问题。因为弥补亏损的前提是下一年度有利润或者确切地说有应纳税所得额,应先按规定程序弥补上一年度亏损,有余额再缴税。
举例说明如下: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正在执行15%的优惠税率。当年财务报告利润额是-100万元。所得税申报表利润也是-10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发现:
第一,当年多列支费用80万元.调整后亏损额则为-20万元,企业虚报亏损80万元。此时,只作罚款处理,即80x33%=26.4万元。这26.4万元只能作罚款依据,具体罚多少,还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所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若企业除多列成本80万元外,还少列收入70万元。经税务机关调整后,其数为150x33%=49.5万元,补税额为50x15%=7.5万元。
第三,若企业只多列成本80万元.即经调整后亏损额应为一20万元,而第二年企业实现所得300万元,除弥补上年亏损100万元外,剩余所得已经纳税。但上一年只应享受弥补亏损20万元、多弥补80万元。因此,除对多报亏损80万元,作罚款处理外(即:80x33%=26.4万元)还要补税80x15%=12万元。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