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年薪制的个人所得税涉税处理

2014-03-24 13:53:37来源:中国财税网

【案例】

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对公司部门经理李某实行年薪制,每月发放基本工资2000元,年度终了后根据企业效益情况计算效益工资。2002年度终了后,李经理得至效益工资48000元,李经理2002年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读和分析计算】

根据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的规定,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法,即在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基本工资时,减除800元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年度终了后,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经营者应当领取的效益工资,然后将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合计,计算出平均每月应纳税额,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应纳税额=[(全年基本工资+效益工资)÷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应纳税额=月平均应纳税额×12

将全年应纳税额与预缴的税款进行比较,其差额即为应补缴的税款。

计算如下:每月基本工资应纳税额=(2000-800)×10%-25=95(元)

2002年度终了后,取得效益工资48000元,则

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2000×12+4800)÷12-800=5200(元)

月平均应纳税额=5200×20%-375=665(元)

年应纳税额=665×12=7980(元)

年应补税款=7980-95×12=6840(元)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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