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坐支应付货款核算与纳税

2014-03-18 10:39:30来源:中国财税网

应付货款是指商业企业根据客户在本企业销售货物的金额而应该支付的销货款,类似于从供货方那里购进货物时应支付的货款。

坐支应付货款是指商业企业从应付给客户的销货款中,扣除诸如代客户交纳的税金和代扣营业员的工资、电话费、促销费、工作服费、进餐费、广告费、人员管理费等行为。一般情况下,商业企业都是将代垫的上述税费扣除后再将应付货款余额支付给客户。

将应付货款全额付给客户和坐支应付货款后将余额再付给客户,这两种行为对商业企业会造成不同的后果。

首先,造成增值税税负变动。商业企业不代客户支付上述各项税费,而是由客户按照在商业企业的销售额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再按发票金额支付货款,则商业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将不受影响。

例:某客户本月在某商业企业零售自产服装100万元,按照合同,商业企业应提取20%毛利,即20万元,应支付客户销售款80万元,客户按80万元开具专用发票给商业企业,发票注明货款为683760.68元,税额为116239.32元。商业企业按发票金额支付客户销货款80万元,那么,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为29059.83元(100万/1.17×17%-116239.32)。

商业企业如果代客户支付上述各项税费,即使是客户全额开具了专用发票,商业企业按坐支后的余额支付货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中“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的规定,客户开具的专用发票与商业企业实际支付的货款之差额即尚未付款部分所含进项税金应予以剔除,从而造成商业企业多缴纳增值税。

同上例,商业企业代客户支付商场营业员工资、电话费、促销费等10万元,因而应付给客户的销售款为70万元,客户按80万元开具专用发票,发票注明货款为683760.68元,税额为116239.32元。商业企业按坐支10万元后的余额70万元支付给客户的销货款,那么,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就会发生变化,因为坐支了客户发生的各项费用10万元,按照规定,这10万元未取得对方发票,进项税额14529.91元就不能在当期进行抵扣,故商业企业本期应多缴纳增值税14529.91元。

客户不是按照全额开具专用发票,而是按商业企业坐支后的实际付款金额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也将多缴纳增值税。现以某商业企业内设黄金屋专柜为例。该黄金屋自开业以来,其应纳的消费税、工资、电话费等都由商业企业代其支付,此项代付费用共计186.5万元,这部分应付货款由商场坐支,黄金屋没有将这部分销货款开具专用发票给商场,因而商场少抵扣取得进项税金27.1万元(186.5万/1.17×17%),致使商场多缴纳增值税。

其次,导致地方附加税费负担不同。客户按照全额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的增值税就不会增加,因而增值税所属的附加税费也不会发生变化。如果商业企业坐支应付货款,税务部门将剔除这部分进项税金;或者客户少开专用发票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都多缴纳增值税,从而使地方附加税费也相应增加。

同上例,某商场坐支黄金屋应付货款186.5万元,企业少取得进项发票,致使商场累计多缴纳增值税27.1万元,其地方附加税费也相应多缴纳3万元。

综上所述,商业企业在核算时应避免坐支应付货款这种行为。如果需要客户承担的诸如消费税、工资、电话费、促销费等费用,客户应全额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也应全额付款,再向客户另外收取有关费用,从而避免坐支应付货款出现的上述问题。在操作上,商业企业应将应付给客户的货款和向客户应收取的其他税费分开,用一张支票对应客户的进货发票。商业企业在向客户收取各项费用应向客户开具收据,另行收取客户的支票,不能用一张支票支付坐支后应付货款的余额的结帐方式进行结算。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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